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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宁民商初字第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宁民商初字第7号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123号。

  负责人:白静,该处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宏,该处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建明,鸣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中卫石林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迎水桥镇。

  法定代表人:戴天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红权,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中卫市弘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迎水桥镇。

  法定代表人:鲁保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军,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中卫市俱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迎水桥镇。

  法定代表人:李志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存仓,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公司)为与被告宁夏中卫石林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林公司)、宁夏中卫市弘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弘骞公司)、宁夏中卫市俱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俱进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城资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宏、刘建明,石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红权,弘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万军,俱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存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诉称:石林公司系原中卫县石膏矿改制后的企业。1997年11月27日、1998年7月20日、28日、30日、8月6日、20日,原中卫县石膏矿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卫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中卫支行)借款六笔;1998年8月25日、9月22日、1999年1月4日、18日,石林公司向工行中卫支行借款四笔,借款共计十笔,借款本金为541万元。对上述十笔借款各方分别签订了《人民币中长期借款合同》、《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工行中卫支行依约发放了每笔借款。同时,中卫县第一电石厂(系弘骞公司改制前的企业)对以上541万元借款提供了担保,并与工行中卫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

  2003年7月7日,弘骞公司的同一股东又投资成立俱进公司,两公司的经营范围完全相同,违反同业竞争原则,目前两公司合署办公,主要以俱进公司为主进行经营。

  2005年4月30日,工行中卫支行将1293万元债权(含541万元债权)依法转让给长城资产公司,2005年9月17日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分行与长城资产公司联合在《宁夏日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向石林公司、弘骞公司通知了债权转让事宜并进行了催收。石林公司、弘骞公司仍不偿还。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石林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41万元及利息6247461.15元(利息截止2009年4月10日)。(2)弘骞公司、俱进公司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长城资产公司为证明其诉称事实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9703017《人民币中长期借款合同》;(2)9703017《保证合同》;(3)《借款凭证》;(4)两份调整贷款利率协议书;(5)三份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6)9803009《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7)9803009《保证合同》;(8)《借款凭证》;(9)两份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10)(2001)卫证字第96号公证书;(11)9803010《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12)9803010《保证合同》;(13)《借款凭证》;(14)两份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15)9803011《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16)9803011《保证合同》;(17)《借款凭证》;(18)两份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19)9803012《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20)9803012《保证合同》;(21)《借款凭证》;(22)两份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23)9803016《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24)9803016《保证合同》;(25)《借款凭证》;(26)两份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27)9803017《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28)9803017《保证合同》;(29)《借款凭证》;(30)两份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31)9803022《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32)9803022《保证合同》;(33)《借款凭证》;(34)两份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35)9903001《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36)9903001《保证合同》;(37)《借款凭证》;(38)两份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39)9903002《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40)9903002《保证合同》;(41)《借款凭证》;(42)六份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43)工行中卫支行四份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44)一份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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