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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宁民商终字第23号(2)

  原审法院认为,德胜支行与源瑞公司签订的五份《借款合同》、四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抵押合同》形式要件齐备,内容真实,合同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均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德胜支行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2007年,德胜支行合并归金凤支行管理。金凤支行向源瑞公司主张债权符合法律规定。借款逾期后,源瑞公司未履行还款及抵押担保责任,讫今尚欠金凤支行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516950.09元,对此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金凤支行要求白凤鹏承担本金1400000元及利息97931.34元范围内的抵押担保责任。白凤鹏抗辩认为,《抵押合同》抵押登记的手续是虚假的,属无效合同,抵押登记未生效,不应由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审法院认为,2007年3月26日源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符东辉称其位于内蒙鄂托克前旗新宇化工有限公司环保限期整改需抵押物担保,出具借据将白凤鹏的房产证、土地证借去,承诺在3个月内整改达标,若不能达标,逾期归还土地证、房产证造成的损失由新宇化工公司和其本人承担。房地产证借到后并未用于新宇化工公司的环保达标,而是用于银行借款。白凤鹏认为,抵押担保及其他文件均不是自己所签,是有人恶意串通伪造的法律文书。经原审法院委托宁夏证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检材上的“白凤鹏”签名与样本上的白凤鹏签名不是同一人所写,检材原件8份上的“白凤鹏印”印文与样本上的“白凤鹏印”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留。故德胜支行与白凤鹏签订的《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清单》、《土地登记申请书》、《贺兰县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意向书》、《流动资金借款申请书》等法律文件形式要件不真实,不能认定是白凤鹏真实意思表示。白凤鹏关于是符东辉隐瞒真实情况,伪造了法律文件,抵押合同无效以及抵押登记属无效登记的抗辩理由成立。金凤支行请求判令白凤鹏在本金1400000元及利息97931.34元的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金凤支行不认可鉴定意见,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重新鉴定。原审法院认为,金凤支行并未向原审法院提供证据证明,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定结论符合法律程序。金凤支行的申请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源瑞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金凤支行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516950.09元(利息计算至2008年5月19日);二、如源瑞公司不能按期偿还,则以源瑞公司抵押的房产土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金凤支行优先受偿;三、驳回金凤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l419元,鉴定费6000元由源瑞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宣判后,金凤支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银民商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2、二审上诉费由被上诉人白凤鹏承担。主要理由:一、被上诉人白凤鹏对借款抵押意思表示真实,抵押文书的签名是其亲笔所为。上诉人和源瑞公司工作人员,亲眼目睹被上诉人白凤鹏及其妻张彩玲在抵押承诺书上签名,同意以其夫妻共有财产为瑞源公司的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二、被上诉人白凤鹏的抵押行为被房地产部门审查认可,具有法律效力。被上诉人白凤鹏以夫妻共有财产抵押后,又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了抵押鉴证登记,办理了涉押房地产的他项权利登记。在抵押物的行政登记未被撤销的情况下,其抵押登记具有法律效力。而一审判决否认行政登记效力不当,二审应予纠正。三、上诉人对一审司法鉴定有异议。(一)涉案司法鉴定人所实施的鉴定行为不合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19条“侦察机关所属的鉴定人不得在其鉴定机构中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规定,涉案司法鉴定人是银川市公安局所属的人员。因此,一审司法鉴定人不适格,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不应作为证据适用。(二)一审司法鉴定意见不应否定涉案抵押物的行政登记效力。涉案抵押物登记合法有效,被上诉人白凤鹏未提出异议或申请撤销。一审无视抵押物的行政登记效力,作出抵押不成立的判决是错误的。其次,被上诉人白凤鹏在抵押承诺书上的签名有他人目睹,证人的陈述与被上诉人的辩解相互矛盾,以司法鉴定意见认定不当;第三,涉案抵押物是被上诉人白凤鹏与妻张彩玲的共有财产,其妻张彩玲也在抵押承诺书中签了名。一审只对被上诉人白凤鹏一人的签名作了司法鉴定,鉴定缺失、遗漏当事人,因而鉴定不完整、不真实,上诉人请求重新鉴定,但一审未采纳上诉人的意见,依据不真实的鉴定意见作出了被上诉人抵押保证不成立的判决。上诉人申请二审将被上诉人白凤鹏及其妻张彩玲的签名重新鉴定,以查明案件事实。四、一审遗漏当事人。涉案抵押物是被上诉人与其妻的共有财产,对涉案财产的抵押,其夫妻二人共同签署抵押承诺书。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应将张彩玲作为案件当事人,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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