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宁民申字第9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宁民申字第9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国珍,男,回族, 1931年4月13日出生,宁夏银川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文保,男,1960年3月23日出生,大学文化,宁夏机械化工进出口公司副经理,住(略),系马国珍之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银川市南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庆丰街 92 号良田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文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莹,银川市金凤区良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再审人马国珍因与被申请人银川市南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苑公司)安置补偿待遇纠纷一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8日作出(2005)银民终字第339 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7月14日,马国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国珍申请再审称,1、马国珍有新证据,即原良田乡土地管理站站长段洪林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能够证明马国珍和其父马彦河的宅基地及住房是两处地而不是一处地。2、原判决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马国珍提供的两个宅基地证书和《马国珍拆迁安置协议书》足以证明马国珍和其父马彦河是两个基本户和两个宅基地。3、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证据。南苑公司承认马彦河拥有宅基地的事实,但并未给予补偿,原审法院认定马国珍的父亲马彦河的宅基地已得到补偿的事实没有证据。马国珍的宅基地按协议已补偿,但马彦河的宅基地于2003年被南苑公司占用,至今没有安置补偿。故请求:赔付占用其0.7 亩宅基地的补偿 260 平米楼房和拆迁费 17 500 元;给付农田补助费6 000元。
南苑公司答辩称,请求驳回马国珍的再审申请。1998年拆迁时,已给马国珍安置一套营业房,两套住宅,马国珍说的其它问题我们也已处理了。
申请再审期间,马国珍提交了原郊区良田乡土地管理站工作人员段洪林出具的三份《证明》、银川市房产管理局的《拆迁公告》及宁夏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宗地图、马国珍委托代理人马文保自行绘制的宅基地示意图。南苑公司提交了南苑公司发布的拆迁公告、南苑公司2003年拆迁老庄点协议
(1)、《银川市郊区居民住宅用地清查登记表》、1988年3月原良田乡人民政府颁发的宅基地证、三份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良田乡人民政府良政发(1992)32号文件、原银川市郊区乡镇建设土地管理局郊土发(1993)15号文件、原银川市郊区人民政府郊政发(1991)101号文件。
经审查,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以上证据均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再审新证据的规定,本院均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另查明,一审时马国珍诉请南苑公司补偿占用其宅基地0.7亩和拆除三间砖房应得补偿费价值17 500元(250元×70平方米),马国珍并没有提出补偿260平米楼房的诉讼请求,上诉时亦未提出该项请求,在二审庭审结束后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要求0.7亩宅基地使用权补偿260平方米商住楼的说明》,要求与其他被拆迁户同等对待补偿。
1985年马国珍系银川市联运二公司木材装卸队队长,因涉嫌贪污犯罪被起诉,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1985年5月6日作出(85)银城法刑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贪污主犯马国珍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一九九O年七月二十日止);并处没收马国珍下列财产:位于银川郊区良田乡保伏桥村座北朝南之土木结构房屋五间。马国珍不服上诉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二审后于1985年6月24日作出(85)刑二字第2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马国珍申诉,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审查后予以驳回。1985年7月24日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致函银川市财政局,将马国珍贪污一案没收房屋的有关法律文书移交银川市财政局,并于1985年7月26日履行了没收财产的交接手续。
1991年马国珍养父母马彦河夫妇相继去世,原郊区良田乡人民政府于1987年所颁发的户主为马彦河的宅基地证一直由马国珍持有。1993年原银川市郊区良田乡人民政府对原有宅基地证书统一进行了换发,更换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马国珍及家人的户口均不在保伏桥村九队,1994年6月6日马国珍才落户保伏桥村九队,落户原因是“释放迁入”,马国珍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落户保伏桥村九队后分配到宅基地。因庄点整体规划,保伏桥村九队部分村民从旧庄点搬迁至新庄点后,旧庄点的宅基地即被集体收回,马彦河也是从旧庄点搬迁至新庄点的,马国珍所诉称的两处宅基地系马彦河在新旧庄点的宅基地。马彦河夫妇去世后,其原有的房屋被马国珍翻建成了两层小楼,于1999年由南苑公司拆迁。1999年4月南苑公司与马国珍签订《南苑公司拆迁新庄点赔偿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中所涉及的补偿款项和房屋均已补偿给马国珍。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