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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宁民终字第110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 090元由上诉人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利芬

                              审 判 员 吴 锋

                              代理审判员 刘丽敏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魏元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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