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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宁民终字第110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 090元由上诉人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利芬
审 判 员 吴 锋
代理审判员 刘丽敏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魏元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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