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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宁民终字第50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7 918元,由郭玉新负担4 440元;由田涛负担3 47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田 频
审 判 员 吴爱玲
审 判 员 何 莉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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