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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宁民终字第50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7 918元,由郭玉新负担4 440元;由田涛负担3 47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田 频

                               审 判 员 吴爱玲

                               审 判 员 何 莉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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