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宁民终字第7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宁民终字第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怡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上海路北安巷24号。
法定代表人:黄奎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自宁,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新华西街265号。
法定代表人:魏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勇,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宁夏华吉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南街新生巷15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柳,该公司高级工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景发,男,1943年10月出生,退休干部,住(略)。一般代理。
上诉人宁夏怡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达公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夏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盛房地产公司)、原审被告宁夏华吉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吉监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银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怡达公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自宁、被上诉人吉盛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勇、原审被告华吉监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柳、张景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5年6月20日,吉盛房地产公司与怡达公路公司签订了“灵光塔”至“响水湾”三级旅游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协议内容为:“鉴于业主为修建从‘灵光塔’至‘响水湾’三级旅游路工程并接受了承包人对该项工程的投标书,现由宁夏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和宁夏怡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为另一方于2005年6月14日共同达成协议如下:一、本项公路工程全程及长度:‘灵光塔’至‘响水湾’三级水泥旅游公路,以设计确认最终全长。二、施工规范及要求:全线按照旅游区要求道路标准进行设计,设计行车速度20公里每小时,水泥混凝土路面,按照设计文件要求施工。三、工程造价。四、业主因本项公路工程最终设计没有确定要求承包人提前进入施工现场做前期施工,承包人同意按业主要求时间提前做施工准备。五、业主负责施工基准点的确定,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在工程造价款中支付。六、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前向业主交纳肆拾万元(400 000元)人民币,作为工程保证金。七、鉴于本项工程最终设计预算没有确定,业主与承包人在最终设计完成时,另行补签公路工程全长和工程总造价以及工程款支付程序协议,该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八、本协议一式四份,协议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加盖公章生效”。该协议由吉盛房地产公司与怡达公路公司签字并加盖了公章。
2005年6月14日、6月21日怡达公路公司向吉盛房地产公司交付保证金40万元。2005年8月10日,吉盛房地产公司获得了该项目中标权,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下发中标通知书,中标金额5 987 297元,并通知吉盛房地产公司在接到本通知书后,尽快到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商定合同事宜。2005年8月18日,吉盛房地产公司与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将位于苏峪口国家森林公园“灵光塔”景区的“灵光塔”景区三级旅游公路承包给吉盛房地产公司。工期为2005年8月18日至2006年5月30日前完工,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价款5 987 297元。同日,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又与华吉监理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华吉监理公司作为“灵光塔”景区三级旅游公路工程的监理人,按照合同的规定,承担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吉盛房地产公司中标后,怡达公路公司开始施工,华吉监理公司作为监理方对该公路工程实施监理。2005年9月5日、9月6日,吉盛房地产公司支付怡达公路公司工程款40万元、50万元,二笔付款怡达公路公司出具了收据,收据上收款方式为空白并且加盖了怡达公路公司的公章。此二笔付款怡达公路公司主张是为要工程款而虚开,并未实际收到工程款,所以盖的也是怡达公路公司的公章,不是怡达公路公司的财务专用章。2005年9月6日,吉盛房地产公司支付怡达公路公司20万元,此笔付款怡达公路公司也出具了收据,收据上收款方式写明为转帐并且加盖了怡达公路公司的公章。2005年12月30日、2006年4月7日,吉盛房地产公司向怡达公路公司支付工程款50万元、20万元,此两笔付款怡达公路公司出具了收据,收据上收款方式为转帐并且加盖了怡达公路公司的财务专用章。上述五笔付款总计支付工程款180万元。2006年5月8日怡达公路公司正在施工中,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吉盛房地产公司没有按照设计要求使用规定的水泥、片石等建筑材料,并且没有路基压实报告,工程质量存在一定隐患为由,以宁贺管发[2006]26号文件向吉盛房地产公司下发了《关于苏峪口森林公园灵光塔景区道路停工通知》。2006年6月15日,华吉监理公司苏峪口灵光塔旅游道路总监办公室收到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针对已完成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提出的书面异议,以总监发字[2006]001号文件向吉盛房地产公司下发了《转发“关于苏峪口灵光塔前期工程存在问题的调查结果”》,责令吉盛房地产公司对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2006年7月6日,华吉监理公司苏峪口灵光塔旅游道路工程总监办公室在7月5日收到宁夏贺兰山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要求对苏峪口灵光塔前期工程存在的问题提出返工要求通知后,以总监发字[2006]003号文件向吉盛房地产公司下发了《转发“关于对苏峪口灵光塔道路部分已建工程实行返工的通知”》,要求吉盛房地产公司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返工整改,并提出需返工整改的工程项目。2006年7月7日,吉盛房地产公司收到总监发字[2006]003号文件后以宁吉发[026]号文件形式,要求施工方怡达公路公司于2006年7月10日拿出具体返工、开工意见,并责令怡达公路公司及时返工、开工。2006年7月13日,华吉监理公司苏峪口灵光塔旅游道路工程总监办公室以总监发字[2006]004号文件的形式,责令吉盛房地产公司于2006年7月18日复工。本案在审理中怡达公路公司又提供了在2006年5月8日接到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下发停工通知后,于2006年6月11日向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宁怡发[2006]18号文件的形式,呈报了关于“苏峪口灵光塔至响水湾旅游道路目前存在问题”的紧急报告。该报告对因停工存在问题进行说明。还有2006年7月10日,怡达公路公司向吉盛房地产公司下发的宁怡发[2006]22号文件,该文为《关于“苏峪口灵光塔道路部分已建工程返工”的报告》。报告称,贵公司宁吉发[026]号文件我公司已收悉,关于宁夏华吉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苏峪口灵光塔道路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总监发字[2006]003号文件中提出的质量问题,我公司将尽快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严格检查对未达到设计要求及质量不合格之处由我公司组织返工,最终使业主满意,使产权单位满意。从去年八月至今,在项目工程的实施过程中,我公司投入了大量的施工机械,人员垫付了大量的资金。另外目前已到了夏收农忙季节农民工又要回家夏收,从去年八月至今农民工工资还未发。现在又出现质量问题要返工还需要资金垫付,我公司实在再无法解决资金问题,请贵公司能将我公司已完成工程量给予结算(合格工程)再给解决部分工程款我公司立即组织返工。但自2006年5月8日停工后,怡达公路公司未返工、开工。2006年7月14日突降暴雨将怡达公路公司所建部分已建工程冲毁。2006年8月,怡达公路公司在既未通知吉盛房地产公司又未通知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情况下,撤离了施工现场。此后怡达公路公司未与吉盛房地产公司进行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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