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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宁民终字第7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宁民终字第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石嘴山市国营农林牧场。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林牧场。

  法定代表人:岳建龙,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葛军明,男,汉族,1960年2月29日出生,大专,该场场长,住(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国荣,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文全,男,汉族,1971年11月20日出生,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宇,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石嘴山市国营农林牧场(简称石嘴山农林牧场)因与被上诉人李文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5日作出的(2008)石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石嘴山农林牧场的委托代理人葛军明、杨国荣,被上诉人李文全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文全系石嘴山农林牧场农工(其父系该场职工),1995年初经石嘴山农林牧场同意,李文全一家(李文全父亲和兄弟5人)在依法划拨给石嘴山农林牧场的位于惠农区落石滩的一幅国有荒地上进行开荒耕种,李文全及全家历时数年,先后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物力,并购买了农用机械对其耕地进行改良,经土地管理部门测算共计408.75亩。2001年1月1日,李文全与石嘴山农林牧场下属单位林草试验站签订了《农业承包合同》,约定:1、承包地面积为408.75亩;2、承包期限为按照30年不变的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到职工退休日止,可有条件延续承包;3、承包地属国有土地,不得作基地、建筑物地、种植长年生植物、非法转包、不随意弃耕、不掠夺式经营;并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此合同经石嘴山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指导站鉴证。2001年由李文全交费以石嘴山农林牧场名义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2001年11月由市人民政府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定土地用途为农业用地,使用权面积为27.25公顷(即408.75亩),终止日期为无。2001年1月1日,石嘴山农林牧场与李文全又签订了“农业承包协议书”,将该幅408.75亩国有土地承包给李文全作为农业开发耕地使用,承包期为20年,发包方为石嘴山农林牧场,委托代理人为石嘴山市农林牧场林草试验站,约定承包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给李文全,此协议对外承包条件第三条约定,因考虑李文全在前5年投入开发和自行解决灌溉问题,土地承包费暂不向石嘴山农林牧场交纳,第6-10年根据李文全经营情况按照当时站上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石嘴山农林牧场交纳每亩60%的承包费;第四条规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生效,若单方违约,必须赔偿对方500-1000元违约金。此协议经原惠农县公证处公证。后李文全一直耕种。2007年5月28日市国土资源局(2007)13号告知书通知石嘴山农林牧场“按照我市防洪规划要求,市水务局需要占用你场408.75亩农业开发地构筑防洪堤坝。我局拟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上述土地使用权,具体事宜由市水务局与农林牧场协商处理”。2007年6月2日,石嘴山农林牧场以书面形式通知李文全,解除了双方的“农业承包合同”。2007年6月4日,市人民政府(2007)33号批复同意收回该幅408.75亩国有土地使用权。2007年6月8日,市水务局与李文全签订了征地协议,“因防洪工程建设,坝体及沟道范围占地(包括35亩青苗赔偿),工程建设单位一次性给予承包人55 000元占地赔偿,视为征用,今后承包人不再阻碍工程施工。李文全随后领取了防洪工程占地赔偿款55 000元。“农业承包合同”解除后,李文全与石嘴山农林牧场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无果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石嘴山农林牧场提出反诉,并申请追加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水务局为被告,李文全以自己与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水务局没有承包关系为由不同意追加其为被告。

  上述事实有李文全提供的2001年1月l日农业承包合同书一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份、发票一张、解除合同通知书一份、石国资局(2007)13号告知书一份、证明一份、协议书一份,石嘴山农林牧场提供的农业承包协议书及公证书一份、宁日贷办发[2004]76号文件一份、石嘴山市国土资源局[2005]213号文件一份、石政土批字(2005)35号文件一份、2005年9月8日青苗补偿协议一份、收据一份、石政(2007)33号批复一份、(2007)13号告知书一份、202635土地使用证一份、收条一张、征地协议书一份等证据为证,且经当事人当庭陈述、举证、质证以及法院认证,一审法院予以采信。
2008年8月28日,李文全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李文全系石嘴山农林牧场农工,1995年初经石嘴山农林牧场同意,在依法划拨给石嘴山农林牧场的国有荒地上进行开荒耕种,李文全及全家人投入人力、物力,将其改良成为耕地,经过土地管理部门测算共计408.75亩,并核发了“国有土地仗用证”,2001年1月1日石嘴山农林牧场与李文全签订了“农业承包合同”,将该国有土地承包给李文全作为农业开发耕地使用,承包期为30年,并经上级部门农用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石嘴山农村合作经济经营指导站鉴证生效,后李文全一直耕种。2007年6月2日石嘴山农林牧场以书面形式通知李文全,解除了双方的“农业承包合同”,并收回了李文全承包的408.75亩土地,使李文全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造成李文全以及高龄母亲和全家人在生活上出现了极大的困境,艰难度日一直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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