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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宁民终字第78号(3)

  石嘴山农林牧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诉求或发回重审。其主要理由是:一、原审判决程序违法。石嘴山农林牧场递交了要求追加石嘴山市国土资源局和石嘴山市水务局为被告的申请,原审以李文全不同意追加为由,口头裁定驳回,剥夺了石嘴山农林牧场的诉权。二、原审混淆债权与物权纠纷界限,搞错法律关系性质。本案中,双方签订《农业土地承包合同》以及《解除承包合同的通知》引起的补偿纠纷,原审判决错误。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错误引用已被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在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只有在发包人已收到并占有征地使用方的补偿款而不支付给承包人的情况下,承包人才可向发包人主张。石嘴山农林牧场强调承包地被征用,协商征地补偿费事宜是由李文全直接与征用方协商并达成协议的,征用方给的钱被李文全全部拿走,石嘴山农林牧场没有拿到一分钱。石嘴山农林牧场不是支付有关补偿款的义务人,请求驳回李文全的诉求。四、李文全已处分了自己的权利,其权利已丧失。李文全取得土地经营权后,其承包地先后两次因公益事业被征收,且两次征地有关补偿事宜均是李文全直接与征地方进行谈判并达成协议已全部履行。李文全向征用其承包土地而应该支付补偿费的义务人的主张权已行使。五、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李文全的承包地总亩数为408.75亩。2005年已被石嘴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63.8亩,下余344.95亩。2007年6月,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在批准石嘴山市水务局征用土地时,又下文征收408.75亩。2005年已被征收的63.8亩又被重复征收。原审判决认定显系错误。原审认定李文全承包土地后,在开垦、整修、改良承包地过程中进行一定投入,但事实是李文全承包荒地没有开垦,且还将发包时已种植多年的几十亩熟地荒废。李文全实际多年耕种的地就是石嘴山市水务局与其达成补偿协议的35亩地。除得到补偿的35亩外,其他地虽在其承包开垦范围,李文全未动不会产生效益。综上,李文全在其享有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被依法征用过程中,已行使和处分了自己要求补偿的权利,实现了自己的权利,现又滥行诉权,错误要求同属于权利人并未拿到一分钱的石嘴山农林牧场为其再支付补偿费。

  李文全当庭答辩称,一、石嘴山农林牧场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显然是错误的。本案是双方因农业承包合同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石嘴山农林牧场作为被征收人依法要求征地单位支付征地补偿款系国有农业企业与国家行政机关因征地补偿所产生的另一行政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不同主体也不同,怎能作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本案诉讼。二、石嘴山农林牧场根据《物权法》规定认为本案是用益物权纠纷是错误的。石嘴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向石嘴山农林牧场发出的告知书,石嘴山农林牧场解除了与李文全的土地承包合同,收回了承包土地,应由石嘴山农林牧场作为行政征收的法律关系主体,也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向征地单位主张权利要求给予征地补偿,而李文全是无法依据承包合同以及石嘴山农林牧场发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向征地单位主张物权权利要求补偿,此时的李文全只能依据与石嘴山农林牧场的土地承包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来主张权利,石嘴山农林牧场怠于向政府行政部门行使应有的权利,才使得李文全损失的补偿无从落实,李文全起诉要求石嘴山农林牧场依法给予补偿是没有问题的。石嘴山农林牧场认为李文全已处分了自己的权利,其权利已丧失的观点不符合事实。石嘴山农林牧场所称李文全未对承包土地进行开垦的观点不尊重事实。综上,李文全认为,石嘴山农林牧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本院审理中,石嘴山农林牧场对原审判决查明的部分事实有异议,认为李文全承包的408.75亩地中,于2005年已被征收63.8亩,本案又征收408.75亩,故2005年已被征收的63.8亩系重复征收;李文全承包荒地没有开垦,且将发包时已种植的几十亩熟地荒废,李文全实际耕种的地就是石嘴山市水务局与其达成补偿协议的35亩地,其他地未动不会产生效益。李文全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均表示仍然坚持原审举证、质证意见。经查,李文全认可其承包土地后,未开垦荒地,本院予以采信。李文全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开垦、整修、改良承包地过程中进行一定投入,石嘴山农林牧场不能提交证据证明李文全将发包时就已种植的几十亩熟地荒废及李文全实际多年耕种的地就是石嘴山市水务局与其达成补偿协议的35亩地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因日元贷款宁夏重点风沙区生态环境治理用地,经石嘴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李文全承包的408.75亩地中,批准征收63.8亩,李文全直接与征地方谈判达成协议得到补偿款22 714.4元。

  另查明,2007年6月4日,因防洪工程建设规划要求,石嘴山市国土资源局报请石嘴山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了李文全承包的408.75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石嘴山市水务局与李文全签订了征地协议,一次性给予李文全因坝体及沟道范围占地赔偿55 000元(包括35亩青苗赔偿),李文全领取了防洪工程占地赔偿款55 000元。土地被征用后,石嘴山市政府和惠农区政府未对征地进行补偿,石嘴山农林牧场与李文全亦未就征地补偿问题向政府或征地部门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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