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09)宁民终字第28号(6)

  一、撤销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吴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判决。即被告陈进钱折价赔偿原告任水泉财产(油管)损失178 091.00元;被告陈进钱折价赔偿原告任水泉设备款118 110.00元;被告陈进钱补偿原告任水泉修井费98 000.00元;驳回原告任水泉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维持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吴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判决。即驳回反诉原告陈进钱的反诉请求;

  三、驳回原告任水泉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2 000.00元、保全费3 000.00元共计15 000.00元由任水泉负担;一审反诉费17 599.00元由陈进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任水泉预交9 639.00元,由任水泉负担,陈进钱预交9 347.00元,由任水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田 频

                     审 判 员 周 岩

                     代理审判员 王 虎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岳 燕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