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宁民终字第6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宁民终字第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虎秀,女,1961年6月6日出生,回族,个体经营者,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占智,男,1958年3月27日出生,回族,职业、住址同上,系李虎秀丈夫。
委托代理人杨国学,固原市原州区中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生明,男,1970年11月 2日出生,汉族,(略)。
委托代理人王进科,固原市原州区中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电力公司固原供电局。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人民街217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志,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剑,该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吕强,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原市原州区三营供电局。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三营镇。
负责人刘晓宏,该局局长。
上诉人李虎秀、张生明、宁夏电力公司固原供电局(以下简称固原供电局)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固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虎秀的委托代理人高占智、杨国学,张生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进科,固原供电局的委托代理人张剑、吕强,被上诉人固原市原州区三营供电局(以下简称三营供电局)的负责人刘晓宏,证人徐全祥、张文山、马成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虎秀的宅院后面是固原供电局所辖的35KV三石线路防护区,张生明在该线路3-4号杆塔、导地线、塔杆拉线、杆塔及拉线基础处种植了白杨树木。因张生明种植的白杨树木危及电力线路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为此固原供电局于2004年10月19日向张生明发出《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危及电力线路安全隐患通知书》,责令限期砍伐该树木,但张生明拒绝签字,也拒绝砍伐违章树木,固原供电局将违章情况向固原市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报告。2004年11月16日至18日,固原市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会同固原供电局再次对该电力设施保护区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及违章树木进行了清查,并责令违章户依法拆除、砍伐或者清除,张生明拒不执行。2005年10月1日下午1时许,李虎秀到其宅院后的羊圈喂羊时,一只羊挤出圈门跑到与其相邻的张生明的树林里,李虎秀从树林往回赶羊时,据李虎秀称:“因天下大雨,树头触在固原供电局所辖的高压线上将电导下来,把其打倒在地坎上”。后被家人发现当天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05年10月17日病情好转出院。经医院大夫会诊:“患者为电击伤,出口在头部,右膝屈曲,轻度麻木,已被动伸直”。2006年春季,张生明将一部分树木砍伐,剩余的树木在同年秋季砍伐。
2007年7月16日,根据李虎秀丈夫高占智委托,固原正宏司法鉴定所对李虎秀伤情、损伤程度及劳动能力作出固正司鉴字[2007]第180号法医临床学鉴定,鉴定书分析说明:“李虎秀电击伤后出现神志欠清,问之不语,牙关禁闭,四肢肌张力高,右腿呈屈曲状,右膝关节不能伸直,双耳全聋等体征。经CT检查,头颅无异常,腰椎、右膝关节拍片未见异常,目前右膝关节不能伸直,呈屈曲状僵直,肌张力高。电测听提示双耳重度神经性耳聋,双乳突,CT排除中耳其他病变。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重伤。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4.4.2e之规定已构成IV级伤残,即劳动能力丧失70%。因现有资料不能说明右膝关节功能障碍的原因,故必要时可进一步检查,待诊断明确后再行补充鉴定”。
2007年12月4日,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委托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李虎秀腿部弯曲、耳聋是否属于电击伤,其残疾后果与电击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做出交大司鉴中心[2007] 鉴字第2004号司法鉴定。该鉴定书分析说明及结论:“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材料,被鉴定人李虎秀于2005年10月1日被电击伤,伤后在医院法医门诊检查,当时伤者神志欠清、不能言语,牙关禁闭,四肢屈曲,头顶部偏右有-0.5×0.6cm2擦伤,前胸臂可见多处抓痕,医院诊断为电击伤。伤后4天,发现伤者双耳听不见,并于2005年10月5日请耳鼻喉科会诊并行双耳电测听检查,医院诊断为双耳全聋。伤后2年零2个月余法医检查并复阅送检病历资料,并结合双耳听觉脑干诱发电位检查结果,可确定李虎秀目前右膝屈曲、双耳全聋。据调查,事发当时,当地正处于连阴雨天气,空气湿度大,高压线下极易形成强感应电流。被鉴定人当时症状与体征符合电击伤的临床表现,而案情调查显示,本次住院前,被鉴定人是一个饭馆从业者,虽有中耳炎史,但未表现出明显听力障碍。综合所有材料,鉴定认为李虎秀目前右膝屈曲、双耳全聋与电击伤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排除”。该鉴定书送达双方后,固原供电局以该鉴定结论依据的送检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和合法性,鉴定未明确李虎秀是否电击伤,未载明电击伤的具体部位,李虎秀伤情没有电流斑及电击的出入口,伤情不符合电击伤的基本条件,缺乏与本案直接关系的电压等级,鉴定结论不确定为由向宁夏高级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宁夏高级法院向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发函,要求对固原供电局提出的“李虎秀目前右膝屈曲、双耳全聋与电击伤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排除”的结论含糊问题做出书面答复。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函复意见为:送检材料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电击损伤机制复杂,电流斑缺如并不能排除电击伤,必须结合现场、案情及受伤者表现综合判断,高压电直接接触人体时极易形成电流烧伤,但在潮湿环境中形成的感应电流则可发生衰减。“李虎秀目前右膝屈曲、双耳全聋与电击伤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排除”的含义一是指李虎秀的临床特征和体征符合电击伤,二是指没有其他伤、病可以解释此种表现,包括癫痫。如果有异议,可由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审理中根据固原供电局的申请,固原中院委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该中心认为人身损害不属其鉴定范围,需要做放电距离技术鉴定,因放电距离现场遭到破坏,无法鉴定。固原中院聘请宁夏电力科技教育工程院国家电网工程技术专家出庭对相关专业知识进行当庭解释。专家认为:李虎秀有无电流斑是判定其是否因固原供电局管辖的35KV线路接触树木致使李虎秀触电问题的关键,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中有关论点和论据是不严谨和不适用的,对于潮湿天气下电磁感应电流大可使人体触电的概念是错误的,难以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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