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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宁民终字第65号(2)

  李虎秀治疗中花去医疗费7963.80元,鉴定费1170元,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复查费1225元,住宿吃饭费用620元,住院期间的陪住及挂号费1526.40元,往返交通费3599.50元,营养费1200元。2006年3月14日李虎秀起诉,要求固原供电局、三营供电局赔偿其医疗费7963.80元、护理费3000元、误工费1500元、营养费1200元、伤残补助费44600元、住宿费120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200元、今后继续治疗费237000元,共计297463.80元。2007年4月10日一审第二次开庭审理时,李虎秀将赔偿金额增加为345946.40元。第三次审理时李虎秀将赔偿金额增加为862214.90元,即医药费7963.80元、医院的陪住及挂号费1526.40元、往返交通费3599.50元、护理费15634.60元、残具(座椅)费5000元、误工费175402元、伤残补助费217186.60元、今后继续治疗费(安装人工耳蜗)257000元、住宿费13500元、鉴定复查费12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被抚养人的生活费18966元。

  原审法院认为,固原供电局所辖的35KV三石线路是按照国家电力安全标准设计、施工,并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安全运行多年。张生明在该线路3-4号杆塔、导地线、塔杆拉线、杆塔及拉线基础处种植的白杨树木危及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根据李虎秀住院病历记载以及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及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可以认定李虎秀的伤残是张生明种植在电力设施保护区树木接触高压电击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砍伐”。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张生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行为,在国家电力设施保护区种植树木,导致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树木导电而致李虎秀身体受到伤害,为此,张生明应当对李虎秀的伤残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

  固原供电局为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多次责令张生明砍伐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树木,消除危险,但张生明拒不履行。固原供电局将此情况向固原市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报告,固原市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会同固原供电局再次对该电力设施保护区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及违章树木进行了清查,并责令张生明依法砍伐违法种植的树木,张生明仍不执行,固原供电局已经履行了法律赋予的权利,尽到安全告知义务,其对李虎秀的伤残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李虎秀曾发现“阴雨天杨树梢碰高压电冒火花”,其应按照生活常识加强自身保护,特别是在雨天更应远离电力设施保护区,但其却疏忽大意,在雨天进入电力设施保护区遭受自身损害。况且,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李虎秀目前右膝屈曲、双耳全聋与电击伤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排除”鉴定结论不确定,故应减轻张生明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确定赔偿范围:医疗费7963.80元、医院的陪住及挂号费1526.40元、鉴定复查费1225元、误工费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及住院天数确定549.08元(11789元÷365天×1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住院或在外地接受治疗期间的时间,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李虎秀主张4500元符合实际情况,予以确认;护理费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及住院天数,参照伤残等级确定103.70元(3180.80元÷365天×17天×70%);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自定残之日起赔偿20年,即44531.20元(3180.80元×20年×70%);交通费按照票据确认3599.50元;住宿费按票据确认1320元;因李虎秀未举证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人员,故对被抚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李虎秀主张的残具(座椅)费5000元、今后继续治疗费(安装人工耳蜗)257000元,因该两项费用的产生无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也未实际发生,故不予支持。以上费用合计65318.68元,由张生明承担90%,即58786.81元,李虎秀自行承担10%,即6531.8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1、张生明赔偿李虎秀各种损失58786.81元;2、驳回李虎秀要求固原供电局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3、驳回李虎秀要求三营供电局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4、驳回李虎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张生明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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