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宁民终字第3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宁民终字第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德敏,男,汉族,1954年8月3日出生,宁夏水利厅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丁惠军,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林,男,汉族,1946年1月13日出生,宁夏水利厅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退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瑶、刘亚平,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银川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杨德敏因与上诉人刘玉林返还财产纠纷一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3日作出(2007)银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杨德敏、刘玉林均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审理于2008年3月26日作出(2008)宁民终字第7号民事裁定,认为原审判决对涉案挖掘机的购买情况及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等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7日作出(2008)银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杨德敏、刘玉林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德敏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惠军,上诉人刘玉林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瑶、刘亚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间,宁夏水利水电设计院(简称设计院)与宁夏农业综合开发公司(简称开发公司),合作承揽南非北省供水工程项目,后因故开发公司终止合作关系退出,该项目处于停顿状态。刘玉林系设计院停薪留职人员,在深圳创办公司,设计院找其希望参与该项目合作,经双方协商一致,2000年9月13日,刘玉林以自己开办的宁夏玉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玉林公司)名义与设计院签订一份《股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首期出资总额500万元,设计院出资300万元占60%,其中25万元设备,150万元前期工作费,125万元流动资金;玉林公司出资200万元占40%,其中175万元设备主要包括2台CAT320型挖掘机、1台D-60型推土机,25万元流动资金;按股份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进行利润分配;以南非办的公司名义履行总承包义务,设计院负责组织完成勘测设计,玉林公司负责组织施工,成立5人董事会,设计院院长哈岸英为董事长,刘玉林为副董事长,蔺志刚等3人为董事等其他内容。期间,杨德敏与刘玉林取得联系,口头协商自己购买1台挖掘机参与施工,与刘玉林单机结算,为此,2000年6月7日筹集50万元现金交给蔺志刚,蔺志刚出具字据1份,载明:今收到杨德敏购买挖掘机款50万元,由蔺志刚带给刘玉林;由刘玉林前往香港购买挖掘机并发往南非。随后蔺志刚与聘请翻译张玉峰经香港前往南非,经深圳时将50万元款项转交给刘玉林,并一同到香港市场察看过二手挖掘机行情。2000年7月12日,刘玉林以深圳市阜华储运有限公司(简称阜华公司)名义,与香港新建利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简称新建利公司)签订一份《设备购销合同》,购买1台KT320-3XM04461型八成新二手挖掘机,价款41.5万元港币,运费7.8万元港币,到货地点为南非德班港,接货人为蔺志刚、张玉峰。该合同中有购买推土机的内容,但未填写价款。挖掘机到港后由蔺志刚、张玉峰提取,期间刘玉林将购买的1台二手推土机也发运到南非,均停放在南非彼德斯堡以北80公里的营地,并雇人进行检修。按约蔺志刚在南非注册成立了LM公司,刘玉林为总经理,蔺志刚为副总经理并在南非组织经营。至2001年2月13日刘玉林出具证明1份,证明南非工程项目部收到杨德敏投资款50万元,用于购买挖掘机,产权属杨德敏,施工效益归杨德敏。同年7月中下旬,刘玉林将购挖掘机的发票交给杨德敏,受刘玉林指示设计院为杨德寿和开发公司挖掘机司机陈明办理了出国手续,途经深圳刘玉林以借款方式给付杨德寿8 000元现金,同年8月7日,杨德寿、陈明经香港去南非,但之前蔺志刚已雇佣当地挖掘机司机使用该挖掘机进行施工。杨德寿受杨德敏委托维护管理挖掘机经营,蔺志刚以找刘玉林为由拒绝结算,挖掘机一直由蔺志刚控制使用,也未支付杨德寿、陈明的工资,至同年9月28日,杨德寿因心脏病自行返回银川,12月份,陈明回国后由设计院结算工资和路费,杨德寿经起诉设计院索要工资及路费败诉结案。2002年6月份,设计院书记张元等人到南非了解情况,蔺志刚书写了《关于杨德寿、杨德敏请刘玉林代买挖掘机一事的情况说明》,证明杨德寿来南非施工并保养挖掘机参与施工,杨德寿因病回国挖掘机仍在工地,张元等人在挖掘机前合影予以证明。2008年2月19日,蔺志刚再次出具证明并经公证,证明挖掘机是个人的,杨德寿、陈明去南非经营是个人行为。因与南非的意向性大宗合同因故始终未签订,经营中与当地承包商法鲁克合作施工,至2005年5月6日召开董事会,形成《关于南非项目的有关决议》,正式决定终止南非供水项目的前期工作;投资双方将各自财务凭证统一整理,由设计院汇总该项目的实际投入;由设计院落实回收签证押金工作以及取回南非地方政府索取该项目设计费用等相关工作;其他问题待上述工作落实后再行决定。截至2005年5月31日,设计院单方作出《南非项目资金投入报告》,载明:设计院共投入5 542 776.21元,玉林公司共投入1 667 205元;财务账面挂“其他应收款-南非”余额3 657 561.62元。玉林公司的投资为推土机1台319 010元,购买机械差旅费54 000元,支付承揽项目借款1 245 200元,活动办公等费48 995元。蔺志刚等人撤回时挖掘机等设备留在南非的合作伙伴法鲁克处,因产生纠纷诉讼,工程款结算再未确认,刘玉林与设计院的纠纷尚未处理,留在南非的挖掘机等设备现情况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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