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宁民终字第8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宁民终字第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文清,男,196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宁夏贺兰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屠惠萍,女,1965年10月17日出生,系黄文清之妻,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石鸿雁,于咏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原宁夏回族自治区电信有限公司银川市分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148号。
负责人:王彦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同银,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企业管理部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马正忠,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宁夏慧鸿信息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原贺兰县慧鸿信息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兰县体育运动中心西侧14号。
法定代表人:秦慧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阎海滨,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黄文清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银川分公司)、原审被告宁夏慧鸿信息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鸿公司)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银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文清及其委托代理人屠惠萍、石鸿雁、被上诉人电信银川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同银、原审被告慧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阎海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4年1月21日20时15分左右,贺兰县新贸市场24号商业楼发生一起因天然气管道损坏造成泄漏引起爆炸的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4人不同程度受伤,21间营业房门窗被损毁,室内暖气地沟上的地板被掀翻,室内部分物品被损坏。事故发生后,贺兰县人民政府立即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经查该事故引发原因是:被告黄文清承揽了电信银川分公司所属的贺兰县新贸市场永泰花园通信管道工程。2003年10月29 日,在新贸市场 24 号商业楼后开挖沟槽铺设电信管线时,民工使用洋镐、铁锨等工具将宁夏凯添天然气公司设在此的天然气管道损坏,当发现漏气时,黄文清指使王金合处理,王金合将漏气处用木塞、泥土等物封堵后继续施工。造成天然气管道破损口不断泄漏天然气,通过土壤渗漏到 24 号营业房的暖气地沟聚集,又从地沟缝渗透到营业房内。2004年1月21日20时15分左右,王建生在金龙数码影楼上卫生间时,衣服摩擦产生静电引起天然气爆炸,造成王建生、化金龙2人死亡、4人受伤、21间房屋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732 130.50 元。
2004年3月24日,贺兰县人民政府下发了贺政发[2004 ]34 号文件《关于呈报<贺兰县新贸市场商业楼‘1.21’天然气泄漏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报告》,将该报告呈报银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对事故责任划分为:1、贺兰县电信局新贸市场 24 号商业楼后的通信管线铺设工程未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无任何批准手续,施工中未按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擅自违章施工。做为建设项目单位,让不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头进行施工,不对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在发现天然气管道后,既不与天然气公司联系,也不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擅自施工。施工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信管沟没有与天然气管道留出相应的间距,而是直接并行或在其上部,交叉处也没有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差,造成几处人为破损后,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隐瞒事实,擅自用土掩埋进行处理。事故发生后不能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贺兰县电信局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并责令拆除此处电信管线另行建设。贺兰县电信局局长黄文聪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免去贺兰县电信局局长黄文聪行政职务。2、银川市电信营业部作为贺兰县新贸市场24号商业楼通信管道工程建设主管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此项工程无现场安全监督员,致使天然气管道被损伤后,既不报告天然气公司和有关部门,也不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擅自处理,导致事故的发生。银川市电信营业部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3、宁夏凯添天然气有限公司违反《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施工中没有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国际GB50028一93)的有关规定,部分地段天然气管道埋设深度不够;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管道日常巡检维护制度不够完善,管理不到位,负有管理责任。4、宁夏永泰兴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开发建设的新贸市场 24 号商业楼的室外工程,通风口管道、通风口室外井盖没有做,就用土将通风口掩埋,留下了隐患。施工现场组织管理不严格,安全生产意识差,监督管理不到位。在修建下水道、砌筑下水检查井时违章施工,下水管道距天然气管道间距不够,砌筑下水检查井时有一处将天然气管道包在井壁中。永泰兴业公司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责任。5、贺兰县电信局新贸市场 24 号商业楼通信管线铺设工程的施工负责人黄文清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施工现场组织混乱,管理不严格,施工中多处损伤天然气管道,特别是在发现民工损伤两处天然气管道后,既不向天然气公司报告,也不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擅自做处理。在这起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建议追究施工负责人黄文清的法律责任。6、城建部门日常监管不到位,没有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城建局作为城市燃气主管部门,对宁夏凯添天然气有限公司管道施工没有有效监管并进行验收;对贺兰县电信局违章施工,没有依法进行查处,对这起事故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对该部门进行通报批评。7、这起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费用,由贺兰县电信局、宁夏凯添天然气公司、永泰兴业公司三家责任单位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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