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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宁民终字第10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宁民终字第1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福州北街新城粮库。

  法定代表人:李国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铎、仲家喜,金世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富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湖滨西街65号投资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元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亚平,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银川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义海,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大学文化,住(略),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颐安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宁夏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粮食产业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宁夏富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宁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银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粮食产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铎、仲家喜、被上诉人富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亚平、陈义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6年1月19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主持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综合投资公司)、粮食产业公司、宁夏立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升公司)参加召开会议就综合投资公司、立升公司、粮食产业公司三方间的300万元债权债务抵顶事宜、综合投资公司与粮食产业公司战略合作事宜进行了商讨并形成会议纪要1份。会议商议确定:综合投资公司同意立升公司用其对粮食产业公司的300万元债权抵顶立升公司对综合投资公司的300万元债务,由综合投资公司、粮食产业公司、立升公司签署债权转移的三方协议,约定相关具体事宜。同时,由粮食产业公司与综合投资公司签署还款协议,并提供粮食产业公司所属子公司宁夏黄河米业有限公司的土地作为质押或其他合法有效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还款期限3年,利率为年息2%,其中2006年偿还20万元,其余资金在2007年、2008年各偿还5O%。会议纪要上各方签字加盖公章。同日,综合投资公司、立升公司、粮食产业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060101号协议书1份。协议约定:鉴于综合投资公司与立升公司有本金30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立升公司与粮食产业公司有30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三方就债权债务转移抵顶等事宜,经协商签订如下协议。一、对三方的债权债务确认无异议。二、立升公司同意将对粮食产业公司的债权全部转让综合投资公司,用于抵顶立升公司对综合投资公司的300万元债务,综合投资公司同意接受该债权;债权抵顶转移后,粮食产业公司将解除与立升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综合投资公司将与粮食产业公司直接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综合投资公司在粮食产业公司拥有债权300万元;粮食产业公司同意以上债权的转让、转移、抵顶行为,并同意签署与此相关的《还款协议书》等法律文书,并对综合投资公司上述债权提供合法有效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债权转移后,综合投资公司与立升公司的30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即解除,综合投资公司、粮食产业公司形成300万元债权债务关系。同时协议约定了违约责任,违约方除应履行协议的义务外承担相应违约金额10%的违约金。协议书由三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日,综合投资公司、立升公司、颐安公司还签订编号20060102号协议书1份。协议约定:鉴于颐安公司与立升公司有本金48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综合投资公司与立升公司与有关方共同签署了关于立升公司向综合投资公司转让300万元债权的协议书,颐安公司是综合投资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综合投资公司、颐安公司同意立升公司将其对粮食产业公司300万元债权全部转让给综合投资公司,用于等额抵顶立升公司欠颐安公司的300万元债务。颐安公司同意上述债权转移和抵顶,并同意由综合投资公司接受该债权。协议由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2006年1月21日,综合投资公司作为债权人和抵押权人与债务人粮食产业公司及抵押人宁夏黄河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米业)签订还款协议书1份。协议约定:一、粮食产业公司承诺在2006年12月31日前向综合投资公司偿还债务20万元人民币,在2007年12月31日前偿还债务140万元人民币,在2008年12月31日前偿还债务140万元人民币。二、约定粮食产业公司向综合投资公司支付所欠债务2%年息。三、粮食产业公司承诺在向综合投资公司按第一条约定的还款时间偿还债务时,一并分期还清债务本金产生的利息。四、黄河米业自愿同意用自有的土地使用权为粮食产业公司设立抵押担保。五、三方同意在协议签字生效后二日内到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它项权利抵押登记手续。六、债务还清后撤销抵押登记手续。七、如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综合投资公司有权处置黄河米业抵押物,黄河米业不得提出异议。八、粮食产业公司不能按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时间全部偿还债务,应承担所欠债务20%的违约金。三方在还款协议书上签名并加盖公章。2006年3月20日,粮食产业公司和综合投资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1份,协议约定了粮食产业公司将在黄河米业中占有的1 648万元股权中的824万股以每股折价O.31元,合计255万元转让给综合投资公司,综合投资公司用在粮食产业公司拥有的300万元债权中的255万元抵顶转让股款,并对董事会的设立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约定。2006年4月19日,综合投资公司、粮食产业公司、黄河米业又签订1份协议书。协议约定:一、综合投资公司、粮食产业公司同意解除双方于2006年3月20日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该协议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自行终止。二、综合投资公司、粮食产业公司同意2006年1月19日的会议纪要和2006年1月21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继续生效,综合投资公司自解除《投资合作协议》之日起继续拥有对粮食产业公司的300万元的债权,粮食产业公司无条件全额承担偿还综合投资公司该笔欠款责任。三、对还款计划进行调整,粮食产业公司承诺在2007年8月31日前偿还欠综合投资公司债务100万元人民币,2007年12月31日前偿还200万元。粮食产业公司按以上约定分期向甲方偿还债务时,一并结清截止偿还债务时已发生的全部资金占用费。四、为保证债务按期偿还,黄河米业为粮食产业公司提供担保,如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综合投资公司有权向黄河米业追索。综合投资公司、粮食产业公司签名并加盖公章,黄河米业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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