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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宁民终字第108号(3)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 600元由宁夏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康国华
审 判 员 吴 锋
代理审判员 王运霞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魏元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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