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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宁民终字第82号(4)

  宜兴消防银川分公司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即一审判决书第3页“随着于 2005 年 5 月 22 日,银祥公司与南京华锋电子公司、白占才签订了 《 新华商城消火栓及喷淋系统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书 》 ,约定工程施工所有事项及费用按白占才与雅安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执行”及“其中防火卷帘鉴定为 3 048 301.24 元”的内容有异议,认为银祥公司与雅安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与本案无关,不能以该合同的约定在本案中进行结算,防火卷帘的鉴定价格应为3 548 301.24元。

  经核,银祥公司与雅安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及银祥公司与宜兴消防银川分公司所签合同,银祥公司的合同相对方间在主体上不具关联性,后一合同内容在工程款的结算上也未约定要受前一合同约定内容的约束;防火卷帘的鉴定总造价为3 548 301.24元。故宜兴消防银川分公司的异议成立。但该瑕疵并未影响一审法院的实体处理。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中,银祥公司在坚持一审时的举证质证意见的同时,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4组;宜兴消防银川分公司二审时未提交新证据,仍坚持一审时的举证质证意见。

  银祥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一是宁夏宁振消防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18日出具的《检测报告》一份,以此证明宜兴消防银川分公司完成的木质防火门为178樘,而非238樘;同时证明宜兴消防银川分公司完成的防火卷帘不合格,完成的木质防火门安装不合格的事实;证据材料二是银川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一份、《复查意见书》一份、《关于国芳百盛银川店施工检查情况的报告》一份及宁夏宁振消防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问题反馈通知》两份,证明宜兴消防银川分公司完成的工程有不合格之处;证据材料三是宁夏新华商城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3月11日的《通知》一份及《银川晚报》、《新消息报》、《华兴时报》的报道,证明宜兴消防银川分公司没按合同约定的质保向银祥公司交工,致使工程验收不合格被责令停业整顿,给银祥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证据材料四是《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一份、《补充协议书》一份及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银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宜兴消防银川分公司及白占才、华锋公司在新华商城所完成的消防工程都包括在银祥公司与雅安分公司所签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范围内的事实。

  宜兴消防银川分公司质证认为,银祥公司二审出具的证据材料均不属新证据,且提交已过举证期限,不应组织质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并具体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宁夏宁振消防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问题反馈通知》系银祥公司单方委托鉴定,不具有法律效力;银川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复查意见书》、《关于国芳百盛银川店施工检查情况的报告》的盖章不清楚,且均为商户及国芳百盛装修、自行改建消防工程所致,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新华商城管理公司的《通知》及所谓的“新闻报道”形式及来源有瑕疵,且案涉消防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不存在不合格问题;《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书》是复印件,与本案无关,不能约束我公司,且表明消防工程不是包死价,允许变更;(2007)银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只对四项工程进行鉴定,不包括防火门工程。

  本院认为,银祥公司二审时向本院提交的宁夏宁振消防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银川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及(2007)银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其在一审时已提交,不属二审新证据;银祥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在一审开庭前即已存在且为其持有,虽二审时才提交,但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二)项关于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情形,且其证明目的为涉案工程存有验收不合格情形及由此给银祥公司造成损失,与本案争议的焦点(案涉工程量及其总价款的确认问题)不具关联性,应不予采信。
综上,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查明,宁夏价格认证中心于2006年8月3日作出的宁价(鉴)字[2006]049号《关于新华商城消防工程造价的鉴定结论书》是对该消防工程的防火卷帘、消防报警、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四项所做的造价鉴定,不包括涉案的防火门工程。宜兴消防银川分公司诉请的1 117 680.97元工程款的构成:防火卷帘3 194 536.97元(鉴定结论确认的3 548 301.24元,减去银祥公司与雅安公司共同认可雅安公司完成的353 764.27元而得)、防火门377 200元(施工图纸中防火门数量与合同约定的单价之积),两项合计3 571 736.97元,减去已付工程款2 454 056元(一审中双方当事人对账认可的)所得。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以下焦点问题:涉案防火门的数量及价款问题;涉案防火卷帘的工程量及价款问题;银祥公司与雅安公司间合同约定的封顶价600万元是否适用于本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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