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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宁民终字第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宁民终字第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青,男,满族,1965年4月13日出生,江苏省人,原系西北证券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曙雁,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北证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15号。

  负责人戎生灵,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孙博,该清算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吴翔,该清算组工作人员。

  上诉人欧青为与被上诉人西北证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银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欧青以及代理人胡曙雁、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孙博、吴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原告自其工资停发之日至2006年7月申请仲裁之日,已经超过了仲裁申诉期限。该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银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欧青。
  
                       审 判 长 周 岩
                       审 判 员 吴 锋
                       代理审判员 刘丽敏

                      二00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岳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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