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宁民终字第76号(2)
路桥公司关于2006年项目部指派牛晓佳平地机在马建国承包路段施工,应扣除马建国工程款4 812.6元的抗辩意见,因项目部给马建国出具的结算表中不反映该事实,路桥公司庭审提交的牛晓佳施工结算单又系复印件,马建国也不承认该事实,故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路桥公司关于项目部指派袁军平地机在马建国承包的路段施工,应扣除马建国工程款141 693元的抗辫意见,因项目部给马建国出具的结算表中反映袁军在马建国承包路段路基洒水及平地机等费用为27 992.9元,马建国只认可其中9项工程合计价款20 358.9元,路桥公司提交其余应扣马建国工程款的证据上即无马建国签字,马建国也不承认该事实,故该项抗辩理由部分成立,扣除马建国工程款的数额应以马建国认可的扣款数额为依据,从应付马建国工程款数额中扣减;路桥公司关于2008年交工验收前整修马建国承包路段发生费用
21 439.4元的抗辩意见,因其无证据证明整修马建国承包路段时通知过马建国,且提交的证据又系复印件,复印件上既无马建国签字,马建国也不承认该事实,故对路桥公司的该抗辩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路桥公司应支付马建国工程款总计2 313 608.11元(233 396 701元-20 358.9元),扣除双方一致认可已付马建国工程款1 402 189元,路桥公司应支付下欠马建国工程款911 419.11元,故马建国主张应由路桥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932 200.34元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关于马建国主张应退还保证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由于路桥公司承认收取马建国5万元保证金后出具了收条,现路桥公司无扣留保证金的正当理由,故该保证金应由路桥公司负返还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路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马建国工程款911 419.11元,返还马建国保证金5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3 622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公告费390元,由路桥公司负担。
路桥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作出公正处理。其主要理由是:工程完工后,双方结算工程款为1 809 026.11元,扣除已支付1 452 189元,还应支付356 837.11元。马建国认为还有部分工程量未结算,合计982 200.34元,双方发生纠纷。原审判定路桥公司承担工程款961 419.11元错误。一、关于马建国施工工程量问题。根据约定及设计图纸计算,马建国应完成土方工程量198 973方,但马建国实际完成工程量176 257方,马建国承认工程量13 000方未施工,其余均予施工,双方有9 716方工程量的争议。路桥公司提交证据证明有路基土方9 716方工程量未施工应予扣除。马建国无证据证明已施工清除表土增加土方量6 288方,53 448元。大桥锥心填土应以8.5元/方,按17元/方计价无依据。二、关于挡土墙挖土方的价格问题。挡土墙砌体由马建国施工,工程款由路桥公司代扣挡土墙作业队工程款后直接支付给马建国。工程单价是由路桥公司按他们协商单价代扣支付。2005年,他们商定每方按6.5元计算,2006年,由于马建国挖出土方可利用,他们协议每方按5元开挖,路桥公司只按这个价格代为结算。三、关于拆迁补偿费用问题。根据约定拆迁费用应属合同约定范围,不应另外计算,马建国拆迁工程完成后,请求增加费用,经双方协商路桥公司另给其补偿12万元,马建国予以认可,且已处理完毕。现马建国提出拆迁费用应为228 224元要求路桥公司承担,并诉称当时已向路桥公司提交有关增加拆迁费用资料,路桥公司不予认可。四、挖机、装载机单价问题。挖机、装载机工程是合同外工程,经路桥公司同意由马建国施工,路桥公司根据当时油价及机械定额,对所有施工队均按挖机每小时160元计算、装载机每小时75元计算。原审法院调查专业租赁公司,证明挖机每小时260-280元计算,装载机每小时按180-200元计算,并以租赁公司的单价予以认定,不符合实际情况。五、关于扣除费用的问题。马建国没有平地机造成路基无法平整,使用牛浇佳平地机平整路基,费用已计算在合同单价内,故应扣除。根据约定,由于马建国不及时对便道洒水,路桥公司雇用其他洒水车,洒水费用应予扣除。在交工验收时,马建国工地需要整修,鉴于马建国已撤走,路桥公司安排其他工程队施工,费用应予扣除。六、关于质保金问题。收取保证金应于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才能予以返还,由于工程缺陷责任期未到,不应予以返还。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判决错误。
马建国当庭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一、原审认定马建国完成的土方工程量正确。吴顺便笺结算的数据是9 716方已作扣减,再扣减不成立。大桥锥心填土单价为17元/方正确,原审法院据此确认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二、原审认定挡土墙土方价格、拆迁补偿费用、挖机装载机单价、扣除费用和质保金返还正确。路桥公司向马建国支付的挡土墙土方工程价款每方按6.5元计算系马建国和原挡土墙施工队协商的结果,并经路桥公司确认,此后该价格并无变更。路桥公司单方将价格降低至每方5元系克扣马建国工程款。协议书约定拆迁费用按实际发生价格计算,马建国完成拆迁施工后,向路桥公司递交了实际发生拆迁费用228 224元,但双方未能形成一致意见,马建国提交了实际拆迁工程量(树木、房屋、地上建筑物)的相关证据,路桥公司未提异议。路桥公司提交的结算表证实,路桥公司在使用他人机械扣除马建国费用时,扣除挖机单价为260元/时、装机单价160元/时,给马建国支付的上述机械台班费却为挖机160元/时、装机75元/时,证实路桥公司降低支付工程款,马建国主张的机械费用均低于市场台班价格。马建国认为扣除费用是路桥公司一面之词,并未向法庭提交双方确认工程变更的书面签证,其提交的证据不但系复印件且均与马建国无关联性,其所持理由不能成立。路桥公司未就工程质量问题向马建国提出过书面或口头异议,故原审判令路桥公司向马建国返还5万元保证金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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