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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宁民终字第76号(4)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9 846元,由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田 频

                      审 判 员 吴 锋

                      代理审判员 王 虎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泽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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