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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宁民初字第2号(6)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正国,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原灵武市佳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宁夏灵武市磁窑堡镇东湾村四队。
委托代理人:徐立安,北京市乾贞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上述15名被上诉人一般诉讼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秋玲,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上述15名被上诉人一般诉讼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吉全,男,195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原灵武市佳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宁夏灵武市磁窑堡镇回民巷村二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龙,男,195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原灵武市佳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宁夏灵武市磁窑堡镇东湾村二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吉庭,男,195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原灵武市佳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宁夏灵武市宁东镇磁窑堡家属区159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有兴,男,1961年11月11日生,汉族,原灵武市磁窑堡煤炭公司股东,住灵武市磁窑堡镇煤炭家属院391号。

  上诉人德声律师事务所因与李生江等19名被上诉人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银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常君宝、委托代理人谈帮瑞、胡永刚;15名被上诉人的诉讼代表李生江、孙孝、委托代理人徐立安、李秋玲;4名被上诉人杨吉全、方龙、杨吉庭、杨有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李生江等19人,原系宁夏灵武市佳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能公司)的股东,共持有佳能公司32股股权。2006年1月,19人得知佳能公司的另外四名大股东孙学全、俞孝、蔡生保、鲁平每人所持17.5股,佳能公司以每股41.14万元给每人支付股金720万元,而19人的32股平均每股按1万元退还股金。针对佳能公司同股不同价问题,19名股东经协商,决定聘用律师讨回公道。2007年6月27日,19人的代表与德声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由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君宝代表19人代为诉讼、仲裁、非诉讼,包括一、二审的代理。代理费如一次付清,19人应在协议订立当日向德声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5万元。双方在《委托代理协议》第三条(四)项又特别约定,代理费为诉讼总标的10%,标的以最终判决、调解、自行和解的数额为准。19人先付5万元,案件胜诉从应收代理费总额中扣减,案件败诉,按判决数额所提代理费比例低于5万元,按5万元收取。对在诉讼过程中的打字、审计、评估等费用由19人支付。双方在特别条款中约定,德声律师事务所完成庭前全部准备工作,19人在开庭前撤诉与对方自行达成和解或提出中止本协议,所收取费用由双方协商处理,但德声律师事务所退还给19人的代理费不超过协议约定全部费用的50%。双方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同时,又签订了《收案谈话记录及审批表》,该谈话笔录及审批表的内容为,案件的总标的明确为41.14万元/股×32 股=1316.48 万元。根据标的,约定本案为风险代理,代理费为诉讼总标的10 %,对德声律师事务所讨回的数额低于5万元,已收的代理费5万元不予退回。双方从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起,德声律师事务所通过各种合法手段为19人讨回股权款项,并视为代理人的业绩,以此计算10%的风险代理费。双方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后,德声律师事务所依约收取19人代理费5万元。在签订协议的当天德声律师事务所打借条一张,借19人办案沟通费5千元。之后,德声律师事务所为诉讼、非诉讼准备材料的过程中,佳能公司于2007年6月29日召开股东股权转让大会,19人(股东)等参加了大会。大会决议公司股东所持股权由公司集中控制,同意股东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同年7月3日,佳能公司法定代表人黎谱以佳能公司名义与19人代表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书》,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佳能公司将19人的32股股权以每股28 万元收购,支付转让金896万元。19人扣除了10%的律师代理费和2%的材料费,每股扣去3.36 万元,共计 89.6万元。孙孝等十六人以德声律师事务所没有参加2007年6月29日的股东退股即股权转让大会和德声律师事务所没有参与同年7月3日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书》,该股权转让和支付股金是19人和佳能公司自行解决,德声律师事务所未做工作,不应收取代理费为由,拒绝支付德声律师事务所代理费。德声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常君宝于2007年7月6日给佳能公司法定代表人黎谱打电话,要求黎谱协助德声律师事务所要回代理费。黎谱以不认识常君宝,也不知道常君宝是19名股东的委托代理人,股金已全部支付给19人,无法协助要回代理费。德声律师事务所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9人支付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84.6万元,违约金29.61万元,合计114.21万元。

  一审法院另查明,19人于2007年7月27日以德声律师事务所在股权转让退还股金未作为,不应收取代理费,要求解除《委托代理协议》,诉至银川市金凤区法院。金凤区法院以本案正在审理,将其受理的解除委托代理协议一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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