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宁民终字第4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宁民终字第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秀红,女,回族,1974年1月15日出生,高中文化,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国学,固原市原州区中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国飞,男,回族,1977年4月30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户,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元元(园园),女,回族,1979年3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户,系周国飞妻子,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国飞,男,回族,1977年4月30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户,系马元元丈夫,住(略),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殿成,男,回族,1964年12月22日出生,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方怀斌,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马佳鸣,女,汉族,1981年3月15日出生,大学文化,西吉县广播电视局记者,无固定住所。
委托代理人:郭立华,女,汉族,1978年6月2日出生,住(略),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马秀红、周国飞、马元元因与被上诉人马殿成、原审被告马佳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7日作出的(2007)固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秀红的委托代理人杨国学,上诉人周国飞,上诉人马元元的委托代理人周国飞,被上诉人马殿成及其委托代理人方怀斌,原审被告马佳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6日,西吉县政府决定公开拍卖西吉宾馆(原西吉县政府招待所),2007年6月26日,宁夏金槌拍卖行(简称金槌拍卖行)接受西吉县政府办公室委托,在《固原日报》发布拍卖公告,定于2007年7月3日拍卖西吉宾馆。马佳鸣、马秀红、周国飞和马元元(马秀红与马元元是姊妹)竞买,但是,西吉县政府对竞买人的要求必须是企业法人,马佳鸣是西吉县广播电视局记者,法律、法规禁止其经商,为此,马佳鸣联系宁夏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简称龙源固原分公司)经理王立斌合伙竞买。2007年7月1日,龙源固原分公司报名参加竞买,并向金槌拍卖行交保证金100万元(其中马秀红、周国飞90万元),取得竞买资格。
2007年7月3日,金槌拍卖行与龙源固原分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西吉宾馆房地产竞拍成交总金额500万元;买受人应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拍卖佣金25万元,保证金剩余款项将转为履约定金,并在7日内付清余款425万元。买受人逾期不付清款项的,其佣金及定金不予退还,并且拍卖人有权追索拍卖成交价款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截至7月10日前除保证金外,龙源固原分公司未支付任何款项,金槌拍卖行向龙源固原分公司发出《西吉宾馆房地产拍卖成交款催缴通知书》。为筹集资金,马秀红、周国飞和马元元向马佳鸣提供马殿成的电话号码,由马佳鸣联系借款,作为拍卖成交后的企业股份参与利润分配。2007年7月3日马佳鸣向马殿成借现金18万元。马佳鸣将借款交给马秀红、马元元,马秀红和马元元分别将该款以自己或周国飞的名义打入金槌拍卖行的账户。
2007年8月13日,金槌拍卖行与王立斌、马秀红、周国飞达成退款协议。同日,金槌拍卖行与王立斌、周国飞、马秀红补签“合伙竞拍西吉宾馆协议书”,约定出资比例是“王立斌8%(40万元)、周国飞37%(185万元)、马秀红55%(275万元), 授权龙源固原分公司负责人王立斌全权代表参加金槌拍卖行的拍卖会,签署相关法律文书”。补签协议时间写在了2007年7月1日。金槌拍卖行扣拍卖佣金25万元后,向王立斌指定账户退款40万元、向周国飞指定账户退款185万元、向马秀红指定账户退款275万元。
上述事实有马殿成提供的马佳鸣借条,西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询问马秀红、马元元笔录,马秀红、马元元提供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接受退款通知书”、“合伙竞拍西吉宾馆协议书”,原审法院依职权调查董金壁笔录、马庆德笔录、王立斌笔录、马佳鸣的金融机构存款情况等证据为证,且经当事人当庭陈述、举证、质证以及法院认证,原审法院予以采信。
原审法院认为,龙源固原分公司虽与周国飞、马秀红补签“合伙竞拍西吉宾馆协议书”,但龙源固原分公司并未与马佳鸣、马秀红、周国飞、马元元合伙实施借贷。马佳鸣向马殿成借款是马佳鸣个人行为,还是马佳鸣、马秀红、周国飞和马元元合伙实施行为,是本案争议焦点。
原审法院调查核实,一、马秀红、周国飞和马元元参与竞买西吉宾馆前与马佳鸣有经济往来,且关系密切。与西吉县有关部门联系、策划竞买西吉宾馆均是由马佳鸣以其特殊身份完成,马秀红、周国飞和马元元自身无能力完成;二、西吉县政府办公室对竞买西吉宾馆的竞买人要求必须是企业法人,为此,马佳鸣联系到与马秀红、周国飞和马元元素不相识的龙源固原分公司经理王立斌合伙竞买;三、马殿成陈述、马佳鸣自认:为筹集资金向金槌拍卖行履行成交款,马秀红、周国飞和马元元给马佳鸣提供马殿成的电话号码,由马佳鸣联系借款作为拍卖成交后的企业股份参与利润分配;四、“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西吉宾馆房地产竞拍成交总金额500万元;买受人应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拍卖佣金25万元,保证金剩余款项将转为履约定金,并在7日内付清余款425万元,但截至7月10日前除保证金外,龙源固原分公司未支付任何款项,马佳鸣、马秀红、周国飞、马元元共同实施了向他人借款,用于向金槌拍卖行履行成交款;五、西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2007年8月20日分别询问马秀红、马元元笔录记载,马秀红回答:“马佳鸣给我还过158.7万元现金,马佳鸣把其中的10万元还账了,剩下的148.7万元全部打到金槌拍卖行”;马元元回答:“马佳鸣给我还的钱,我都以我丈夫周国飞的名义打到了银川金槌拍卖行的账户上了”。综上,应认定马佳鸣、马秀红、周国飞、马元元合伙实施了向马殿成借款,用于购买西吉宾馆。马秀红、周国飞和马元元辩称,“马殿成诉称的我们推举马佳鸣向社会筹集资金,作为入股股金竞买西吉宾馆,属捏造事实,我们竞买西吉宾馆与马佳鸣没有关系;马殿成向马佳鸣贷款、马佳鸣所作承诺与我们无关”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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