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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宁民申字第20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宁民申字第20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生忠,男,汉族,1962年8月29日出生,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银川市银华实业开发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银华小康新村商业网点2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宁,该公司经理。
徐生忠与银川市银华实业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5日作出(2008)银民终字第3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3月6日,徐生忠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中,申请再审人徐生忠于200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再审人徐生忠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爱芬
代理审判员 李凤英
代理审判员 张耀方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晓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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