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7号(3)
至于上诉人提出“判令被上诉人停止对影片《背起爸爸上学》的侵权”,鉴于一审判决已经支持了该诉请,本院不再重复审理。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上诉人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丁文联
审 判 员 于金龙
审 判 员 杨 煜
二OO九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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