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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77号(2)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洛京勋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58元,由原告洛京勋负担。
  判决后,洛京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被上诉人中商顾问公司在专利代理中实施欺诈,主要表现为:中商顾问公司利用上诉人申请专利的迫切心情和对专利申请工作的不了解,在订立合同时告知上诉人欧洲、美国专利申请的费用共计10万元,使上诉人对专利申请发生的费用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错误选择,但中商顾问公司却在之后的申请过程中不断追加费用,构成欺诈;中商顾问公司在国际检索结束之后,又以“PCT专利提国际初审费”为名收取1,000元不合理。2、一审判决书称“原告主张两被告在专利代理过程中构成欺诈”,但上诉人在一审中只主张一审被告之一中商顾问公司在专利代理过程中构成欺诈,上诉人并未主张一审另一被告中商所亦构成欺诈,上诉人仅主张中商所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中商顾问公司答辩称,其作为居间人促成了专利代理合同,履行了其作为居间人的义务,其收费也是合理的。其并未实施欺诈行为:国际初步审查是专利申请中的一个阶段,申请人理应交纳相关费用;其从未告知上诉人10万元是欧洲、美国专利申请的包干费,相反,其在与上诉人交流初期就已向上诉人出示《申请国外专利须知》,告知收费标准,而上诉人在专利申请中曾提出让被上诉人垫付相关费用的事实也说明上诉人知道10万元并非专利申请的包干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诉讼程序合法,请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中商所答辩称,同意被上诉人中商顾问公司关于未实施欺诈行为的答辩意见。另,根据检索报告,上诉人申请的专利存在新颖性问题,作为专业从事专利代理的公司,中商所是不会对该申请进行包干收费的;而且在专利代理过程中,上诉人也一直表示愿意增加费用,但因资金周转有问题而无法付款,即上诉人对于不是包干是明知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诉讼程序合法,请求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另查明:上诉人一审诉状记载的诉讼请求为“1、判定被告中商顾问公司代理行为欺诈并返还原告PCT代理费11,000元,欧洲、美国专利申请代理费100,000元,合计111,000元,赔偿利息损失92,840元,总计203,840元。2、诉讼费用由中商顾问公司承担。3、中商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庭审笔录载明,上诉人在一审开庭时陈述其诉讼请求为“1、判定被告1(中商顾问公司)、2(中商所)代理行为欺诈并返还原告PCT代理费11,000元,欧洲、美国专利申请代理费10万元,合计111,000元,连带赔偿利息损失92,840元,共计203,8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1、2承担”。
  二审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1日向其寄送被上诉人证据材料副本的邮寄凭证,欲证明一审答辩时间短,其无法充分准备;2、国际检索报告,欲证明2004年5月13日国际检索已经完成,之后被上诉人又向其收取1,000元的费用不合理;3、专利产品样照、荣誉证书、《杭州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合同书》,欲证明其专利有价值,其为专利投入了很大精力;4、上诉人没有房产的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工资证明,欲证明其经济状况不好。
  两被上诉人对上述证据2无异议,认为证据1、3、4与本案无关联,且证据3和4证明事项冲突。
  根据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04年5月13日,国际检索单位就上诉人的PCT国际申请出具了国际检索报告。至于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1、3、4,因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两被上诉人皆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所谓欺诈,是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使对方作出错误的判断,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本案中,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中商顾问公司隐瞒专利申请的实际收费,而告知上诉人欧洲、美国专利申请的包干费共计10万元,使上诉人对专利申请发生的费用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错误选择,构成欺诈。对此,本院认为,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材料证明被上诉人承诺其收取的10万元费用是欧洲、美国专利申请的包干费,上诉人未能证明被上诉人在专利代理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告知其虚假情况,欺骗上诉人。相反,被上诉人根据上诉人的委托,履行相关事项,并将具体的申请情况、费用支出、缴款要求和后果等告知上诉人,而且上诉人在整个申请过程中,包括在得到追加费用的通知后,也一直表示要申请专利。故,上诉人主张欺诈不能成立。关于被上诉人在国际检索报告出具后又收取的1,000元费用,本院认为,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是PCT国际申请中两个不同的程序,被上诉人针对国际初步审查程序向上诉人收取费用并无不妥,上诉人以国际检索已经结束,上诉人不应再收取其他费用为由主张被上诉人构成欺诈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中商顾问公司构成欺诈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中商顾问公司返还相关费用并赔偿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中商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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