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77号(3)
上诉人称其在一审中只主张中商顾问公司在专利代理过程中构成欺诈,故一审判决书中“原告主张两被告在专利代理过程中构成欺诈”的表述有误。本院认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虽然上诉人在一审时起诉时只主张一审被告中商顾问公司构成欺诈,但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其已调整诉讼请求为判决两被告的代理行为构成欺诈,各方当事人对此并无异议。故一审法院依据其调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58元,由上诉人洛京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丁文联
审 判 员 于金龙
审 判 员 杨 煜
二OO九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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