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73号(2)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皆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元祖梦果子公司主张原审判赔数额过低,但未能出示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其主张。原审法院在元祖梦果子公司和博彩公司都未能举证的情形下,综合考虑博彩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侵权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5,000元并无不妥。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上诉人上海元祖梦果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丁文联
审 判 员 杨 煜
代理审判员 马剑峰
二OO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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