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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登勒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北松路3589号429座。
  法定代表人梁金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雄军,上海薛廷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科勒公司(Kohler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星州科勒镇高地道444号(444HighlandDrive,Kohler,Wisconsin53044,U.S.A.)。
  法定代表人纳塔莉?A?布莱克(NatalieA.Black),公司总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刘京莉,北京市纪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毕振文,北京市纪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登勒工贸有限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登勒工贸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6日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登勒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登勒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为人民币900元,由上诉人上海登勒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晓都
审 判 员 于金龙
代理审判员 王 静
二OO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董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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