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65号(3)
一、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上海新华电信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上诉人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电影《决战帝国》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被上诉人上海新华电信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
四、上诉人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0元,由上诉人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000元,由被上诉人上海新华电信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7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0元,由上诉人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000元,由被上诉人上海新华电信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7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丁文联
代理审判员 王 静
代理审判员 马剑峰
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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