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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沪高行终字第8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沪高行终字第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全能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北一路191

号5幢228室,联系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一路220号。
  法定代表人魏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克俭,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上海市巨鹿路915号。
  法定代表人吕国强,局长。
  委托代理人陆林辉,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惠香,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制造局路787号204室


  法定代表人葛永乐,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全能科贸有限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0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

本案。上诉人上海全能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能科贸公司”)的委托代

理人吴克俭,被上诉人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产局”)的委托代

理人陆林辉、王惠香,第三人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动

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葛永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专利权人葛永乐、李建军、王泰胜于2005年9月2日提出名称为

“空调器用节能雾化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于2007年11月7日得到国家知识产

权局授权,专利号为ZL200510029351.6,现为有效专利。
  “空调器用节能雾化装置”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发明专利”)的权

利要求书载明如下独立权利要求:1、一种分体式空调器用节能雾化装置,该分

体式空调器由室内机和室外机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雾化装置加装于空调器

的室外机,该雾化装置产生的雾化液体,喷洒到冷凝器表面,以形成蒸发冷却

,从而降低冷凝器的冷凝温度,该雾化装置是由微型电机和安装在电机主轴上

的雾化盘组成,所述雾化盘为圆盘状,所述雾化盘的雾化表面设有致密的放射

状或螺旋状排列的凹凸槽或凸点。
  2007年11月18日,上述专利权人就涉案发明专利与佳动力公司签订了独占

实施许可合同,佳动力公司为该发明专利权的独占被许可人,该合同于2008年8

月18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2008年7月21日,佳动力公司向全能科贸公司购买了名称为“空调节能雾化

器”的产品,全能科贸公司开具了发票。该产品及包装上均标有“上海全能科

贸有限公司”字样,型号为RSW5000A。该产品的组成部分包括:一个安装架和

与安装架固紧的支架,支架的一端连接一个微电机,微电机的转动轴上连接一

个雾化盘,在微电机和雾化盘之间设有一个进水管和出水管,出水管与雾化盘

内腔相对应,雾化盘为圆盘状,雾化盘的表面设有致密的放射状的凹凸槽。该

产品使用说明书描述可以用于分体式空调,并且是安装于空调器室外机上的雾

化节能装置,产生的雾化液体喷洒到冷凝器表面,以形成风冷和雾化冷却的混

合式冷却,从而降低冷凝器的冷凝温度和冷凝压力。
  2007年2月2日,案外人宁波荣盛电器有限公司申请了名称为“空调节能雾

化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8年1月2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号

为ZL200720106248.1。2007年2月1日,该公司又申请了名称为“空调节能雾化

器”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8年1月1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

ZL200730110936.0。  
  2008年9月17日,市知产局收到佳动力公司的专利侵权调处请求。佳动力公

司在请求中认为,全能科贸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制造和销售一种“空

调节能雾化器”产品(型号为RSW5000A),侵犯了作为独占被许可人佳动力公司

的合法权益,请求市知产局责令全能科贸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生产、

销售侵权产品,并对佳动力公司的经济损失及支付的律师费用等合理费用的赔

偿事宜进行调解。市知产局于2008年9月22日予以受理,并于当日向全能科贸公

司发出答辩通知书。全能科贸公司于2008年9月26日收到答辩通知书后,于同年

10月3日提交了答辩书。当日,市知产局向佳动力公司和全能科贸公司分别发出

了口头审理通知书。2008年11月12日,市知产局进行了口头审理,佳动力公司

和全能科贸公司均派员参加审理。2009年6月19日,市知产局作出沪知局处字

[2008]第22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认定全能科贸公司制造、销售的“空调

节能雾化器”产品(以下简称“涉嫌侵权产品”),全面覆盖了“空调器用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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