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沪高行终字第8号(3)
申请日在后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与上诉人生产、销售的涉嫌侵权产
品是否构成对涉案发明专利的侵犯无关。所以,上诉人的这一主张不能成立。
经庭审查明,涉案专利发明的权利要求是:“1、一种分体式空调器用节能
雾化装置,该分体式空调器由室内机和室外机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雾化装
置加装于空调器的室外机,该雾化装置产生的雾化液体,喷洒到冷凝器表面,
以形成蒸发冷却,从而降低冷凝器的冷凝温度,该雾化装置是由微型电机和安
装在电机主轴上的雾化盘组成,所述雾化盘为圆盘状,所述雾化盘的雾化表面
设有致密的放射状或螺旋状排列的凹凸槽或凸点”。根据上诉人的涉嫌侵权产
品实物及说明书可以看出,涉嫌侵权产品涉及一种分体式空调器用节能雾化装
置,该分体式空调器由室内机和室外机组成;雾化装置加装于空调器的室外机
,雾化装置产生的雾化液体喷洒到冷凝器的表面,形成蒸发冷却从而降低冷凝
器的冷凝温度;雾化装置由一个微型电机和安装在电机主轴上的雾化盘组成;
雾化盘为圆盘状,表面设有致密的放射状凹凸槽。可见,被诉处理决定认定涉
嫌侵权产品已全面覆盖了涉案专利发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故上诉
人对第三人构成侵权,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其
产品与第三人产品名称不同且技术更高级故不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
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全能科贸公司在行政处理程序和原审诉讼程序中均主张第三人佳动
力公司的涉案发明专利系根据“现有技术”而取得的、上诉人的产品也是根据
“现有技术”生产的,以此作为其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上诉人在行政处理
程序和原审诉讼程序中分别提供了44份和23份专利说明书或摘录,用以证明其
主张。通过对说明书的分析即可看出,这些专利或涉及农业喷洒领域,与涉案
发明专利及涉嫌侵权产品不属同一技术领域,上诉人也未证明该技术可直接用
于分体式空调器的室外机;或虽涉及空调器技术,但有的公开日晚于涉案发明
专利申请日,有的未公开雾化盘的结构,有的结构工作原理与涉案发明专利及
涉嫌侵权产品不同。对此,上诉人全能科贸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其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全能科贸公司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的涉嫌侵权产
品落入了第三人佳动力公司享有的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被
上诉人市知产局根据第三人的申请,经审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后,
在双方当事人就有关赔偿事宜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作出被诉处理决定,
责令上诉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
。原审判决维持该处理决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全能科贸公司的上诉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上海全能科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殷 勇
审 判 员 张晓都
审 判 员 张吉人
二O一O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居雯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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