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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3号(2)
  经一审庭审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鹤山丽得公司主张保护的必要技术特征存在以下区别:被控侵权产品的芯线设有纵向槽和横向孔,多个LED灯泡置入横向孔中、电阻置于纵向槽中;而原告专利权利要求是横向孔结构,且多个LED灯泡、电阻及电气连接点塞入芯线的横向孔中。两者的其余技术特征均相同。
  鹤山丽得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若干费用,其中包括公证费4,000元、车费1,594元、住宿费805.6元、样品购买费1,609元、打包费17.5元。
  另查明:上海丽雨公司系一家成立于2008年8月26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实收资本10万元,经营范围是生产、加工、销售灯具、电子元件、电器产品等。
  原审法院认为,鹤山丽得公司系“一种软管灯改良结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使用其专利产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涉案专利经无效宣告程序后,在权利要求3、10、13的基础上维持有效,而鹤山丽得公司主张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是权利要求10和13,因权利要求10原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而权利要求13则是权利要求10的从属权利要求,故应以权利要求1、10、13的技术特征相加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首先,根据鹤山丽得公司专利权利要求10所述的技术特征以及专利说明书记载内容可见,鹤山丽得公司专利权利要求中散光体与包覆层结构在一体成型时是一整体,在芯线上方形成包覆层。被控侵权产品芯线外包裹的乳白色不透明体亦是一体成型,系一整体,该整体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关于散光体与包覆层一体成型后形成芯线上方的包覆层的整体结构相同。其次,被控侵权产品的灯泡是塞入横向孔中,仅电阻置于纵向槽中,由于鹤山丽得公司专利说明书中已记载了软管灯行业的现有技术中,设置光源的方式有开槽型和打孔型,因此,根据横向孔结构,该行业领域内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很容易能够联想到采用纵向槽结构,而且电阻置于横向孔或纵向槽所达到的功能和效果均基本相同,据此可以认定两者系等同特征。综上,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上海丽雨公司未经鹤山丽得公司许可,擅自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即柔性霓虹灯,侵犯了“一种软管灯改良结构”发明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者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能够提供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上海丽雨公司未能提供其所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鹤山丽得公司就其主张的赔偿数额,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失或上海丽雨公司的侵权获利,故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上海丽雨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合理性等因素,酌情确定上海丽雨公司赔偿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上海丽雨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鹤山丽得公司享有的“一种软管灯改良结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410032066.5);二、上海丽雨公司赔偿鹤山丽得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三、上海丽雨公司赔偿鹤山丽得公司合理费用人民币7,800元。上海丽雨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80元,由鹤山丽得公司负担3,850元,由上海丽雨公司负担5,030元。
  判决后,上海丽雨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上诉人已经提供了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证据,一审法院未予采纳,属认定事实不清;二、涉案专利是被无效的专利,被控侵权产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对鹤山丽得公司的专利侵权;三、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的赔偿数额过高,诉讼费用分担不合理。
  被上诉人鹤山丽得公司答辩认为:首先,上海丽雨公司没有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等证据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其次,专利复审委员会虽然对涉案专利作出宣告部分无效的决定,但专利部分无效与全部无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鹤山丽得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专利保护范围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10、13;再次,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侵权行为性质、情节等认定的赔偿款和合理费用以及诉讼费用的分担均合情合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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