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32号 (2)
2008年11月5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2008)沪东证经字第667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案外人必浩得公司委托代理人汪丹宁于2008年10月31日上午,在上海市万航渡路858弄25号402室购得两台涉案计算机(以下分别简称为6679-1号涉案计算机和6679-2号涉案计算机),支付价款11,660元,并当场取得收据一张。汪丹宁在对上述两台涉案计算机和配件包装盒外观及开机后的有关屏幕显示内容进行拍照后,关闭计算机并装箱,公证人员则加贴封条进行封存。在上述两台涉案计算机有关屏幕显示内容的照片中所显示的“系统属性”的内容为:“MicrosoftWindowsXPProfessional版本2002ServicePack3”。在收据中显示的购货单位名称为“北京迪维通达上海分公司”,货物品名为“兼容机P400、AMD8450”。
2008年12月30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2008)沪东证经字第719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案外人必浩得公司委托代理人汪丹宁于2008年11月27日下午,在上海市万航渡路858弄25号402室提取计算机一台(以下简称7193号涉案计算机),支付价款5,870元,并当场取得收据一张。汪丹宁在对该涉案计算机和配件包装盒外观及开机后的有关屏幕显示内容进行拍照后,关闭了计算机并装箱,公证人员则加贴封条进行封存。在有关屏幕显示内容的照片中所显示的“系统属性”的内容为:“MicrosoftWindowsXPProfessional版本2002ServicePack3”。在收据中显示的购货单位名称为“北京迪维通达上海分公司”。
2009年2月,于维东与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该《聘请律师合同》载明: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指派游闽键、傅钢律师代理本案,律师费为6万元。同月3日,于维东签署《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载明:授权游闽键、傅钢律师为微软公司与被告昶沣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代理权限包括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申请追加、变更被告或第三人等。同日,游闽键律师在本案的民事起诉状上签章,并诉讼来院。2009年2月13日,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2009年2月5日,本杰明签署《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载明:授权于维东有权以微软公司的名义对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或法律实体涉及微软公司知识产权的事宜提起、参与、进行诉讼和/或辩护直至终止司法或行政程序;于维东有权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代为签署起诉状等;于维东可以转委托上述代理权限。
2009年3月1日,于维东签署《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载明:授权游闽键、傅钢律师为微软公司与被告昶沣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代理权限包括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申请追加、变更被告或第三人、代为签署起诉状等;于维东对受托人游闽键、傅钢在该《授权委托书》签署之前的所有诉讼行为(包括签署起诉状、提交证据、立案等)均予以追认。
审理中,被告昶沣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供了印有被告紫越公司企业名称的送货单四张(其中,编号为NO0044306送货单的开具时间为2008年10月21日、编号为NO0044341和NO0044342送货单的开具时间为2008年10月30日、编号为NO0042533送货单的开具时间为2008年11月27日)。上述四张送货单上分别记载了可供安装一台涉案计算机使用的相关硬件、单价及总价。上述四张送货单的具体开单人均为莫慧敏。被告臣越公司于2008年1月3日与莫慧敏签订了《职工劳务合同》,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3日至2009年1月2日止。庭审中,被告臣越公司确认其提供了上述四张送货单上所记载的涉案计算机硬件,并私自印制了上述四张送货单。
审理中,原审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对四台涉案计算机的硬件配置、系统信息等内容进行了勘查。勘查显示:1、6446号涉案计算机对应的送货单是NO0044306,该送货单上记载的涉案计算机主板的品牌和型号是技嘉P43,但涉案计算机实际安装的主板品牌和型号是技嘉EP43,其余硬件与送货单上的硬件相一致;另在2009年4月10日的质证中,该涉案计算机无法开启。2、6679-1号涉案计算机对应的送货单是NO0044341,该送货单上记载的涉案计算机主板的品牌和型号是技嘉P43,但涉案计算机实际安装的主板品牌和型号是技嘉EP43,其余硬件与送货单上的硬件相一致;另在2009年4月10日质证中该计算机无法开启。3、6679-2号涉案计算机对应的送货单是NO0044342,该送货单上记载的硬件与涉案计算机主机箱内的硬件相一致;在2009年5月19日的质证中该涉案计算机可正常开启:(1)在输入“cmd.exe/systemifon”命令后,该涉案计算机显示:初始安装日期为2008年4月30日、安装的软件为视窗XP、版本5.1.2600SP3;(2)在“视窗XP软件的计算机管理/事件查看器/系统”中,仅显示了“2008年4月30日”、“2008年10月30日(0:50)”、“2008年10月31日”、“2009年5月19日”四个日期。4、7193号涉案计算机对应的送货单是NO0042533,该送货单上记载的硬件与涉案计算机主机箱内的硬件相一致;在2009年4月10日的质证中该计算机可正常开启:(1)在输入“cmd.exe/systemifon”命令后,该涉案计算机显示:初始安装日期为2008年4月30日、安装的软件为视窗XP、版本5.1.2600SP3;(2)在“视窗XP软件的计算机管理/事件查看器/系统”中,仅显示了“2008年4月30日”、“2008年11月26日”、“2008年11月27日”、“2009年4月10日”四个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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