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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焱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茅坡甲字二号。
  法定代表人任士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岩,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埃克森美孚公司(EXXONMOBILCORPORATION),注册地美利坚合众国新泽西州西特伦顿市熊馆路830号,主要营业地美利坚合众国得克萨斯州欧文拉斯克里那斯大街5959号。
  授权代表查尔斯?马修斯(CharlesMatthews)。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孚石油有限公司(MOBILPETROLEUMCOMPANYINC.),主要营业地美利坚合众国得克萨斯州欧文拉斯克里那斯大街5959号。
  授权代表戴维?S?罗森塔尔(DavidS.Rosenthal)。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天钥桥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戴伯乐,该公司董事长。
  三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子瑾,北京市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伟君,上海乔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美国美孚国际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弥敦道582-592号信和中心701室。
  原审被告上海松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沪松公路2781号。
  法定代表人孙黎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西安焱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焱青公司)因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25日,国家商标局出具《商标注册证明》,证明原告美孚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孚石油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在第4类商品上分别注册了“美孚”、“美孚MEIFOO”商标。其中“美孚”商标注册号为174458,该商标于1983年3月30日经核准注册,经多次续展注册,其有效期至2013年3月29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润滑油、润滑脂、发动机燃料及石油产品。“美孚MEIFOO”商标的注册号为147012,有效期自2001年5月30日至2011年5月29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石油、石油发动机燃料、润滑油和润滑脂。2007年7月9日,国家商标局出具《商标注册证明》,证明原告埃克森美孚公司在第4类商品上使用的“Mobil美孚引发非凡动力”(“引发非凡动力”放弃专用权)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注册号为1111063,有效期自1997年9月28日至2007年9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工业用油、工业用油脂、润滑剂、燃料、发动机用酒精(燃料)。2007年12月25日,上述第1111063号商标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7年9月27日止。该“Mobil美孚引发非凡动力”商标系埃克森美孚公司于2002年从美孚石油公司受让取得。原告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克森美孚中国公司)系美孚国际石油有限公司于1996年8月9日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在石油、化工、能源和电力等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领域进行投资,在中国设立科研开发中心等。其先后在中国12个省、直辖市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2004年3月10日,埃克森美孚公司出具关于“埃克森美孚公司中国大陆商标的使用”的函,载明埃克森美孚中国公司系埃克森美孚公司间接全资拥有的中国有限责任公司,其经埃克森美孚公司同意和授权已经并正在使用埃克森美孚公司的商标(包括但不限于附件A表中所列商标),用于营销及分销、授权分销商再营销及分销润滑油与特色产品以及相关服务。同年3月18日,美孚石油公司出具关于“美孚石油有限公司中国大陆商标的使用”的函,载明埃克森美孚中国公司经美孚石油公司同意和授权已经并正在使用美孚石油公司的商标(包括但不限于附件A表中所列商标),用于营销及分销、授权分销商再营销润滑油与特色产品以及相关服务。
  原告埃克森美孚公司、美孚石油公司均系国际知名的石油公司,美孚石油公司系埃克森美孚公司间接控股的全资子公司,特别是埃克森美孚公司,其经营规模及销售额始终位于世界前列,2001年至2004年,“美孚”品牌被评为全球100个最佳品牌之一。其在全球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开发、经营石油、天然气。2000年、2001年,埃克森美孚公司的营业额位居全球500强企业的前三位。
  2005年4月20日,上海市公证处受理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证据保全的申请,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由申请人的代理人在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沪松公路2781号的上海松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泾公司)购买了标有“美国金孚润滑油”字样的产品一桶,支付价款178元,并收到收据1张。同年,4月27日,上海市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2005)沪证经字第5585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所附的被控侵权产品的照片显示,该产品的外包装上印有“Boil美国金孚润滑油、美国美孚国际石油集团荣誉产品、美国美孚国际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制造、西安焱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品”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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