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号(3)
日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驳回一审原告启翔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诉人日星公司上诉的主要理由是:第一,一审法院认为启翔公司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依据不足。第二,一审法院认定日星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没有事实依据。第三,本案技术鉴定程序违法。第四,被控侵权产品中至少有四项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相应的技术特征不同。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记载,釜台座设在针的右侧,针板座固定在釜台座上,且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记载“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柱筒型缝纫机的送料装置,该送料装置是将习知固定在针左侧的针板座,变更为固定在针右侧的釜台座上……”,因此,涉案专利的针板座必然位于针的右侧,而被控侵权产品的针板座位于针的左侧。被控侵权产品中没有涉案专利中所述的“导引板”。被控侵权产品中,送料齿与冠状齿轮均设置于中继齿轮同一端(上端),而涉案专利中,送料齿设置于中继齿轮上端,冠状齿轮设置于中继轮的另一端(下端)。被控侵权产品中,送料齿、中继齿轮与冠状齿呈横向排列结构,而涉案专利中,送料齿、中继齿轮及冠状齿轮呈纵向排列。第五,一审判决确定的经济赔偿数额没有事实依据。
被上诉人启翔公司辩称,上诉人推测认为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针板座必然位于针的右侧是错误的,如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5所示,针正好处于釜台座的临界位置,针的左侧是针板座,右侧是釜台座。在机械领域,涉案专利中的“导引板”来源于日本人的一种叫法,从物理上分为圆柱体部分与圆盖板部分,其中,圆柱体部分的作用是“导引”中继齿轮,使其自由转动;圆盖板部分是一个保护盖板,是为了防止中继齿轮滑脱。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述“该中继齿轮另一端与冠状齿轮相啮合”中的“另一端”是指中继齿轮的右端,包括上、下两侧的周边位置。由于“另一端”是指中继齿轮的右端,包括上、下两侧的周边位置,因此,当冠状齿轮与中继齿轮在上、下侧相啮合时,都能达到“在外观形状上是呈可以缩小针至针板座垂直面端距离的纵向排列”。
二审中,上诉人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二审中,被上诉人向本院提供了1份证据,即发文日期为2010年3月11日的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451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该份证据要证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导引板”的结构。经质证,上诉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法均无异议,但不同意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书中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导引板”的理解。
本院认为,由于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法均无异议,故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予以确认,对该份证据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
另查明,对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导引板”,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专家认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专利说明书可知悉,中继齿轮在正常工作状态下是被动转动的,即在与之啮合的其他齿轮的驱动下转动,该导引板的作用是定位中继齿轮,使中继齿轮固定在与送料齿轮和冠状齿轮相啮合的特定位置,并保证中继齿轮能够自由转动。
根据技术鉴定机构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分解,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H为“冠状齿轮与送料齿、中继齿轮的传动机构,在外观形状上是呈可以缩小针至针板座垂直面端距离的纵向排列”。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H1“为冠状齿轮与送料齿、中继齿轮的传动机构,在外观形状上是呈可以缩小针至针板座垂直面端距离的纵向排列”。对于原告该特征中记载的“外观形状上是呈可以缩小针至针板座垂直面端距离的纵向排列”的理解,鉴定专家认为,根据原告专利的发明目的(见专利说明书第2/4页第11行-14行)可知,该专利将公知的位置上独立于旋梭传动机构的送料齿传动机构,改变为把送料齿传动机构内附于釜台座内,有效缩小了针中心到针板座外端的距离,送料齿与中继齿纵向排列,中继齿轮与冠状齿轮啮合,将冠状齿轮的动力传递到送料齿,以此实现缩小针中心到针板座外端的距离的目的,使之能够缝制曲率更小的立体物。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专利说明书及附图能够获知,冠状齿轮轴向与送料齿和中继齿轮轴向垂直,冠状齿轮与送料齿、中继齿轮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纵向排列”,而是特定的“外观形状上呈可以缩小针至针板座垂直面端距离的纵向排列”,即无论是原告专利说明书附图5所示的中冠状齿轮齿面向上安装,还是被控侵权产品中冠状齿轮齿面向下安装,均属于原告专利所界定的“纵向排列”,均能够实现外观形状上呈可缩小针至针板座垂直面端距离的功能和效果。因此,鉴定专家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H1与原告专利技术特征H相比较,双方的冠状齿轮与送料齿、中继齿轮的传动机构,在外观形状上均是呈可以缩小针至针板座垂直面端距离的纵向排列,因此,双方本技术特征相同。
再查明,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451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记载:关于“导引板”,合议组认为,根据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8行“中继齿轮30在图示未表示的导引板作用下可在针板座6上自由转动”以及第13-19行的动作过程“动力传递至釜轴中套管23,并带动冠状齿轮25、中继齿轮30以及送料齿10组成的传动机构”可知,该“导引板”应为一类似于轴的导引件,它用于将中继齿轮可旋转地支撑于针板座上,中继齿轮转动的动力来源为冠状齿轮。尽管权利要求1并未对该“导引板”的具体结构和位置作出限定,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本专利说明书以及附图的基础上可以理解该“导引板”并非是中继齿轮的驱动机构,而是类似于轴的引导中继齿轮在针板座上转动的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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