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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号(5)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由上诉人日星缝纫机(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晓都
代理审判员 李 澜
代理审判员 马剑峰
二O一O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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