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47号(3)
  原审法院认为,牛鱼龙与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后,双方均应依据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从现有证据表明,牛鱼龙于2008年1月向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交付了《货运物流实战指南》一书的初稿,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经初审、复审后于同年5月8日向牛鱼龙发出了《退稿通知书》,并于同年5月26日提出终止履行整套图书。牛鱼龙回复的律师函中向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主张合同解除后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未对解除合同表示异议。现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牛鱼龙亦表示同意,故该合同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已予解除,法院予以确认。
  从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信函可以看出,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收到牛鱼龙交付的稿件后,组织编辑进行审稿并作出了详细的审稿意见。经初审编辑戎炜审稿,其认为该书稿存在实战层面内容不足、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并向牛鱼龙提出了5点问题以及数项需删除、修改的内容。复审编辑刘德顺审稿后,除了肯定初审发现的问题,指出书名与内容不符以外,进一步指出了该书稿可能会引起版权纠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版社实行的是编辑责任制度,编辑有责任保障图书的出版质量、保障出版物刊载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版者应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的内容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此,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的编辑依法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初审与复审编辑对涉案书稿各自出具了具体的审稿意见,他们的意见是该书能否出版的重要依据。
  原审法院还认为,首先,尽管《货运物流实用手册》(上)一书署名牛鱼龙主编,但现有证据尚不能确定牛鱼龙对《货运物流实用手册》(上)一书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亦对此提出了异议并附相关证据,故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牛鱼龙对其在系争文稿中使用的该11万字内容享有著作权。其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牛鱼龙将其授予其他出版者出版的作品,选取其中部分内容又使用在本案系争书稿中,且达11万余字,占总字数20%以上的比例,故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在复审意见与《退稿通知书》中提出涉案书稿容易引起版权纠纷的观点,并无不当。由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牛鱼龙并未向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披露编委会成员的名单,在诉讼中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内容获得合法授权的情况,故法院对牛鱼龙主张系争书稿的该部分内容有合法来源的理由不予采信。
  据此,原审法院认为,牛鱼龙向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交付的《货运物流实战指南》的书稿不符合合同约定,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经审稿后退稿合法有据。《图书出版管理规定》规定图书稿件实行三审责任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多次审读严格把关以保障图书出版的质量,从《编辑审读报告》的内容来看,尽管该报告只有初审与复审意见而无终审意见,但已能充分体现该书稿的质量无法得到初审与复审编辑的认同,不符合出版的要求,故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依据《编辑审读报告》的意见决定退稿并无不当。对于《货运物流实战指南》的书稿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退稿,是否影响其他14本书稿的继续履行问题,由于双方当事人约定出版的是由《货运物流实战指南》等15本书共同组成的“货运物流实战丛书”,从15本书的书名可以看出,第一本书《货运物流实战指南》在整套丛书中具有统领作用,后14本书系针对不同领域展开的分论。由于在双方发生争议时,牛鱼龙仅交付了第一本书稿但未交付其余14本书稿,责任编辑对第一本书稿审稿后就提出了影响出版的两大问题,故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据此提出终止履行整个合同合理合法。
  综上,由于牛鱼龙交付的书稿不符合合同约定,违约在先,故其要求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面,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反诉要求牛鱼龙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请求,亦缺乏依据。因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作品已进入生产流程,由于牛鱼龙的原因不能出版,则由牛鱼龙支付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已发生的费用与违约金。而本案中,系争书稿尚在审读阶段并未进入生产流程,故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提出的上述两项反诉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确认牛鱼龙与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于2007年11月16日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已于2008年5月31日解除;二、驳回牛鱼龙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的其余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50元,由牛鱼龙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3元,由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负担。
  判决后,牛鱼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支持其一审期间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其主要上诉理由为:被上诉人单方解除涉案《图书出版合同》构成了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明显偏袒被上诉人,表现为:一、被上诉人违反“稿件三审”的要求,只经过初审和复审就径行退稿,违反合同约定;二、涉案《图书出版合同》明确约定,被上诉人行使退稿权利的条件是“如经反复修改仍无法达到第五条的要求”。牛鱼龙并没有拒绝修改,而被上诉人没有让牛鱼龙“反复修改”就退稿并终止出版合同;三、涉案《图书出版合同》约定的“货运物流实战丛书”由15本书组成,它们之间独立存在,内容也各不相同,即便交付的第一本书稿《货运物流实战指南》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也不应影响其他14本书稿的继续履约;四、被上诉人违约终止合同,致使牛鱼龙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应当支付违约金180,360元和违约金不能弥补部分的经济损失269,640元。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