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47号(4)
被上诉人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答辩认为:牛鱼龙交付的《货运物流实战指南》书稿剽窃、抄袭证据确凿,性质恶劣,不符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且内容与合同约定亦有很大差距,其行为构成严重违约,出版社享有合同解除权。此外,“货运物流实战丛书”属于一个整体,当整套丛书总纲和基础的《货运物流实战指南》存在性质恶劣的剽窃抄袭行为时,出版社有权终止整个图书的出版合同。据此,上诉人牛鱼龙要求出版社承担违约金、经济损失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另查明,2009年6月9日,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经核准更名为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上诉人牛鱼龙与被上诉人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货运物流实战丛书的《图书出版合同》系双方意思真实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全面履行义务。被上诉人作为出版者,有责任保障图书的出版质量、保障出版物刊载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现有证据,上诉人交付的《货运物流实战指南》书稿不能排除存在重大版权瑕疵,包括被上诉人提出的有争议部分的23万余字中的11万余字源于牛鱼龙主编的《货运物流实用手册》(上)一书,可能侵犯其他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以及其余文字可能侵犯其他作者的著作权,在被上诉人提出上述质疑,并书面告知的情况下,牛鱼龙始终不能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不存在上述可能存在的著作权侵权。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不能按合同约定保证著作权无重大瑕疵,致使该套图书难以出版,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并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图书出版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退稿、终止出版合同的行为,不符合“稿件三审”的要求,只经过初审和复审,也没有让其进行“反复修改”的问题。本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第三条有关著作权权利保证的条款是该合同的基础,上诉人提出的“稿件需经三审”以及合同约定的“反复修改”的前提条件是其交付给被上诉人编辑审读的书稿不存在著作权重大瑕疵,当被上诉人在初审复审时就发现著作权权利存在问题,且在该问题又得不到有效解决之时,被上诉人当然无需再按合同第七条规定给予上诉人反复修改的机会,其即可按合同第三条规定终止合同。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即便交付的第一本书稿《货运物流实战指南》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也不应影响其他14本书稿的继续履约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出版合同》的约定,作品名称为“货运物流实战丛书”,可见,“货运物流实战丛书”是一个整体,《货运物流实战指南》与其他14本书之间相互依存、紧密相连。由于牛鱼龙交付的第一本书稿即《货运物流实战指南》就可能存在重大版权瑕疵,在对方提出质疑并书面告知的情况下,牛鱼龙仍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著作权侵权,致使整个“货运物流实战丛书”的《出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被上诉人据此解除“货运物流实战丛书”《出版合同》并无不当。上诉人在上诉时仅重复其在一审时的观点,并未提供支持其主张的新的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该主张已经作了充分的论述,本院不再赘述,对原审法院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违约终止合同,致使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应当支付违约金和经济损失的问题。如前所述,由于上诉人违约在先,故其主张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和经济损失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青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50元,由上诉人牛鱼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钱光文
审 判 员 于金龙
代理审判员 李 澜
二O一O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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