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0)宁刑终字第2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0)宁刑终字第29号

  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明,男,1963年3月9日出生于宁夏吴忠市,回族,高中文化,原系宁夏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固原开发区牡丹花园项目部负责人,捕前住(略)。2008年9月17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洪太,男,1956年6月17日出生于宁夏中宁县,汉族,小学文化,原系宁夏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固原开发区牡丹花园项目部共同开发人,捕前住(略)。2008年9月17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高立权,男,1966年6月5日出生于宁夏彭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9年4月7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2月11 日被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明、曹洪太、高立权合同诈骗一案,于2010年2月10日作出(2010)固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明、曹洪太不服,均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马明、曹洪太以“牡丹花园”建设资金紧张为由,在2007年4月至2008年7月期间,先后以“牡丹花园”的96套房屋和1套地下室为标的,与借款人、材料供应商、分项工程承包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抵押协议》等175份,其中将59套房先后签订合同129份,通过故意签订70份合同实施诈骗。其中:

  1、以签订合同抵顶材料款、工程款的方式实施诈骗:

  ⑴2007年5月10日,被告人马明、曹洪太与固原市试验区生荣租赁公司(法人为马彦军)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建材设备,支付部分现金后,欠马生荣(马彦军之父)材料等款26.1 万元,约定两套房屋抵顶,2007年5月10日由被告人马明与马生荣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该两套房屋又被马明、曹洪太重复抵押、抵顶,现该房屋被其他人依据合同占有。骗取马生荣材料等款26.1 万元。

  ⑵2007年8月12日,被告人马明与马岐山签订《塑钢窗加工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马岐山对牡丹花园1号、2号、3号楼的塑钢窗加工和安装。2007年8月12日被告人马明与马岐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用三套房屋作为21.473754万元工程款支付物。后该房屋被马明、曹洪太重复抵押、抵顶,现被其他人依据合同占有。骗取马岐山材料等款21.473754万元。

  ⑶2007年5月20日,被告人曹洪太与固原建祥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固原建祥混凝土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销售(买卖)合同》。约定2007年5月25日至2007年9月25日,由固原建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供给牡丹花园工地混凝土共计102.955万元,被告人马明支付现金20万元,用石子和砂子抵顶38.953375万元,2007年10月24日被告人马明与固原建祥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两套房屋抵混凝土款26.1996万元。该两套房屋又被被告人马明、曹洪太重复抵押、抵顶,现被他人依据合同占有。骗取固原建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材料等款26.1996万元。

  ⑷2007年4月份,“牡丹花园”工地开始在舒海飞开的“五行五金建材门市部”购买建材。2007年7月14日被告人马明与舒海飞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用两套房屋抵顶欠舒海飞材料款32.503363万元。后该两套房又被马明、曹洪太重复抵押、抵顶,现被其他人依据合同占有。骗取舒海飞材料等款32.503363万元。

  ⑸2007年5月18日,被告人马明、曹洪太与朱满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四套房屋抵顶朱满平工程款、材料款、借款58.5829万元。后被告人马明、曹洪太又将该四套房屋与他人重复签订合同,现被其他债权人依据合同占有。骗取朱满平工程款、材料款、借款共计58.5829万元。

  ⑹2007年11月9日,被告人马明与高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确定以两套房屋抵顶高丽工程款18.4806万元。后该两套房屋又被被告人马明、曹洪太重复抵押、抵顶,现被其他人依据合同占有。骗取高丽工程款18.4806万元。

  2、以签订合同用房屋抵顶材料款、工程款、借款的方式实施诈骗:

  ⑴2007年9月21日、10月10日、12月10日、2008年1月7日,被告人马明、曹洪太与张红霞先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十套房屋抵顶张红霞现金58万元,砂子款27.9151万元。后该十套房屋又被被告人马明、曹洪太重复抵押、抵顶,现被其他人依据合同占有。骗取张红霞现金58万元,材料款27.9151万元。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