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宁刑终字第29号(2)
⑵2007年9月24日、11月2日,被告人马明、曹洪太与周世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六套房屋抵顶周世杰现金27.5万元,水泥款29.57万元。后该六套房屋又被马明、曹洪太重复抵押、抵顶,现被其他人依据合同占有。骗取周世杰现金27.5万元,材料款29.57万元。
⑶2007年7月28日、8月20日、9月4日、9月12日,被告人马明、曹洪太与王治军签订《房屋抵押协议》,将五套房屋作为借王治军现金43.5万元抵押担保。2007年11月王治军给牡丹花园供应材料1.9万元。后该五套房屋有二套被王治军占有,其余三套房又被马明、曹洪太重复抵押、抵顶,现被其他人依据合同占有。骗取王治军现金、材料款17.553568万元。
3、以签订购房合同形式实施诈骗购房款:
⑴2008年1月8日,被告人马明与杨国胜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一套房屋出售给杨国胜,并收取首付款5万元。该套房屋又被马明、曹洪太重复抵押、抵顶,现被其他人依据合同占有。骗取杨国胜首付款5万元。
⑵2007年10月10日,被告人马明、曹洪太与马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套房屋以12.4万元出售给马丽,收取首付款10万元。该套房屋被马明、曹洪太重复抵押、抵顶,现被其他人依据合同占有。骗取马丽首付款10万元。
⑶2007年10月10日,被告人马明、曹洪太以12.6万元将一套房屋出售给马志成,收取首付款10万元。该套房屋被马明、曹洪太重复抵押、抵顶,现被其他人依据合同占有。骗取马志成首付款10万元
4、以签订房屋合同以房屋抵押担保借款方式诈骗他人现金:
⑴2007年9月21日,被告人马明、曹洪太与何宗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套房屋作为借何宗弟现金10万元的抵押担保。该套房屋又被马明、曹洪太重复抵押、抵顶,现被其他人依据合同占有。骗取何宗弟现金10万元。
⑵2007年8月31日,被告人马明、曹洪太与冯宪武签订了《房屋抵押协议》,将一套房屋作为借冯宪武现金4.5万元抵押担保。该套房屋又被马明、曹洪太重复抵押、抵顶,现被其他人依据合同占有。骗取冯宪武现金4.5万元。
⑶2007年7月29日,被告人马明、曹洪太与关耀兵、张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两套房屋作为借关耀兵、张钊现金41万元的抵押担保。后该两套房屋被马明、曹洪太重复抵押、抵顶,现被其他人依据合同占有。骗取关耀兵、张钊现金41万元。
⑷2007年10月15日,被告人马明、曹洪太与曲进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四套房屋作为借曲进云现金42.74万元的抵押担保。后该四套房屋又被马明、曹洪太重复抵押、抵顶,现被其他人依据合同占有。骗取曲进云现金42.74万元。
⑸2007年9月28日,被告人马明与王国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一套房屋作为借王国才现金8.8万元抵押担保。后该套房屋被马明、曹洪太重复抵押、抵顶,现被其他人依据合同占有。骗取王国才现金8.8万元。
⑹2008年1月1日,被告人马明、曹洪太与杨建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一套房屋作为借杨建智现金5万元的抵押担保。后该套房屋又被马明、曹洪太重复抵押、抵顶,现被其他人依据合同占有。骗取杨建智现金5万元。
⑺2008年5月10日,被告人马明与杨建军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一套房屋作为借杨建军现金17.1735万元的抵押担保。后该套房屋又被马明、曹洪太重复抵押、抵顶,现被其他人依据合同占有。骗取杨建军现金17.1735万元。
⑻2007年8月20日,被告人马明借马维智现金32.56万元。 并于2007年6月10日与马彩霞(马维智之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一套房屋抵顶,余款打欠条。后该套房屋又被马明、曹洪太重复抵押、抵顶,现被其他人依据合同占有。骗取马维智现金23.8288万元。
⑼2007年9月6日、10月9日、11月3日、11月12日,被告人马明、曹洪太与司海军、余正银、王家鸿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六套房屋作为借司海军、余正银、王家鸿三人现金40.25万元抵押担保。后该六套房屋又被马明、曹洪太重复抵押、抵顶,现被其他人依据合同占有。骗取司海军、余正银、王家鸿现金40.25万元。
⑽2007年10月15日、10月20日,被告人马明、曹洪太与张俊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二套房屋作为借张俊吉现金17.6万元抵押担保。后该两套房屋又被马明、曹洪太重复抵押、抵顶,现被其他人依据合同占有。骗取张俊吉现金17.6万元。
⑾2007年8月15日、9月14日、9月23日、10月15日、10月22日、10月29日、12月15日,被告人马明、曹洪太与李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房人处签李志伟名字),以七套房屋作为借李林现金63.6万元抵押担保。后该七套房屋又被马明、曹洪太重复抵押、抵顶,现被其他人依据合同占有。骗取李林现金6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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