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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宁刑终字第29号(3)

   ⑿2008年5月10日,被告人马明、曹洪太与杨文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四套房屋作为借杨文学现金45万元抵押担保。后该四套房屋又被马明、曹洪太重复抵押、抵顶,现被其他人依据合同占有。骗取杨文学现金45万元。

  ⒀2007年10月20日,被告人马明、曹洪太与张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三套房屋作为借张震现金34.68万元抵押担保。后该三套房屋又被马明、曹洪太重复抵押、抵顶,现被其他人依据合同占有。骗取张震现金34.68万元。

  综上,被告人马明、曹洪太以签订合同抵顶材料款、工程款的方式实施诈骗数额为:1833402.17元;以签订合同用房屋抵顶材料款、工程款、借款的方式实施诈骗数额为:1605386.68元;以签订购房合同形式实施诈骗购房款数额为:32万元;以签订房屋合同以房屋抵押担保借款方式诈骗他人现金:3541723元。总计: 7300511.85元。

  在以签订房屋合同以房屋抵押担保借款方式骗取李林、张震等人现金过程中,被告人高立权以“牡丹花园项目部”工作人员身份,在明知马明、曹洪太对房屋重复抵押的情况下,积极联系,并以担保人身份在李林、张震借条上签名,消除当事人顾虑,协助被告人马明、曹洪太诈骗张震现金8.8 万元,李林现金18.4万元,计27.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曲进云、杨国胜、张红霞等26名被害人陈述,吴彦兵、孙志广、吴彦明、王治军等29名证人证言,借条、收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抵押协议》,鉴定结论,固原市公安局的情况说明,被告人马明、曹洪太、高立权的供述。

  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应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原判认为,被告人马明、曹洪太、高立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抵押、抵顶房屋为手段,通过重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采取一房多卖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马明、曹洪太骗取金额为7300511.85元。被告人高立权利用“牡丹花园项目部”工作人员身份,在明知被告人马明、曹洪太对房屋重复抵押的情况下,积极联系,并以担保人身份在李林、张震借条上签名,消除当事人顾虑,协助马明、曹洪太诈骗他人现金,骗取金额为27.2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明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曹洪太、高立权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曹洪太、高立权认罪态度好,应当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诈骗数额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马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曹洪太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高立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三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原审被告人马明提出的上诉理由是:上诉人马明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原审被告人曹洪太提出其与马明没有共同的犯意,不属共同犯罪;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将借款全部用于基建,没有用于个人,原判认定诈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对其量刑过重,实属不当的上诉理由。

  经二审审理查明,2007年4月间,上诉人马明、曹洪太未经宁夏成达公司同意,私刻宁夏成达公司牡丹花园项目部三枚印章,以该公司名义,在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警民路开发“牡丹花园”商住楼建设项目,因二上诉人无经济实力,便与他人合伙由他人投资建设,动工后由于资金紧缺,用建造的房屋作抵押向民间以支付高额利息借贷,先后以“牡丹花园”的96套房屋和1套地下室为标的,与借款人、材料供应商、分项工程承包人、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抵押协议》等175份,其中将59套房屋先后签订合同129份,将70套房屋重复签订70份合同。

  另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马明、曹洪太以签订购房合同实施诈骗购房款中,除诈骗杨国胜、马丽、马志成房屋首付款25万元外,还诈骗王兆明房屋首付款7万元。合计诈骗购房款32万元,上诉人马明、曹洪太、原审被告人高立权共计实施诈骗 7300511.85元。原判认定上述其它犯罪事实清楚,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马生荣、高丽、固原建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代理人方伟等8名被害人均陈述,被告人马明、曹洪太在开发牡丹花园工程项目前与其签订材料供应等事项合同,在无能力付款时以房屋抵顶材料款并签订了合同,后马明、曹洪太又将抵顶给其材料款的房屋又与他人签订了合同,房屋已被他人占有,二被告人骗取了其材料款的事实;被害人王治军、张俊吉、张震等16名被害人陈述,均证实被告人马明、曹洪太向其以支付高额利息借款并以房屋作抵押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将房屋与他人签订了合同,房屋现已被他人占有,二被告人骗取其现金的事实;被害人杨国胜、马丽、马志成、王兆明陈述,均证实其购买了牡丹花园的商住楼已预交了首付款,并在售楼处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可该房被被告人马明、曹洪太又与他人签订了合同,房屋现被他人依合同占有,骗取其购房款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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