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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宁刑终字第29号(5)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建华
代理审判员 李淑英
代理审判员 陈淑霞
二O一O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程绍勇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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