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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宁刑终字第29号(5)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建华
代理审判员 李淑英
代理审判员 陈淑霞

二O一O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程绍勇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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