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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宁刑终字第36号(3)

  一、维持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固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即被告人金仲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杨小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元;被告人李小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元;

  二、撤销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固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五项,即被告人马紫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作案工具手机五部、违禁品海洛因556.9克均予以没收。扣押被告人马紫莲、金仲莲现金人民币分别为210元、3000元均予以没收,作为罚金上缴国库;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紫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

  四、作案工具手机五部、违禁品海洛因556.9克均予以没收。扣押被告人马紫莲、金仲莲现金人民币分别为210元、3000元均予以没收,作为没收财产数额上缴国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建华
代理审判员 杨 峰
代理审判员 陈淑霞

二0一0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程绍勇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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