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宁刑终字第8号(5)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第三款 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第三条第二款 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1)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的;(2)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第四条第一款 贪污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一般应当考虑从轻处罚。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