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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为与甲XX公司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冀民一终字第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林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甲XX公司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田XX。
委托代理人王XX。
上诉人王XX为与被上诉人甲XX公司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王XX的委托代理人林XX、被上诉人甲XX公司破产清算组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王XX于1975年7月参加工作,1995年6月正式调入甲XX公司,1996年单位以企业经营困难为由放假,放假期间单位未向王XX支付任何工资及福利待遇。1999年4月王XX调入乙XX公司,2001年9月4日办理了人事档案交接手续。2002年11月28日XX市旅游局以甲XX公司的名义在《XX日报》刊登公告,要求公司人员到指定地点报到并办理有关手续,王XX已按要求报到,清算组为王XX补缴了1996年7月至2002年年底的社会保险。2005年1月20日甲XX公司向原审法院申请破产还债,原审法院于2006年7月20日裁定该公司破产还债,目前仍处于破产还债程序中。2008年7月开始,王XX多次向清算组及主管部门主张按破产职工予以安置补偿,并于2008年11月17日向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当日发出XX劳仲审字【2008】第153号不予审理案件通知书。王XX不服,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清算组补偿王XX各种费用88666元。原审认为,王XX原系甲XX公司职工,1999年4月调入乙XX公司,与甲XX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2002年9月6日甲XX公司虽接收了王XX的档案,但却没有履行相关调进的手续,无法认定王XX又调回甲XX公司。2002年王XX虽根据《XX日报》刊登的公告参加了原公司的改制,但《XX日报》公告属旅游局误登。且王XX本人在2002年5月18日认可个人属于乙XX公司的职工。综合上述事实,王XX与甲XX公司已无劳动关系,不能参与甲XX公司的安置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王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XX负担。
王XX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清算组给付王XX赔偿款97000元,诉讼费用由清算组承担。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一、王XX有证据证明从1993年3月11日至2003年5月20日,王XX与甲XX公司始终存在着劳动关系。甲XX公司于1995年6月19日同意接收王XX为该单位固定工,单位性质为全民所有制。甲XX公司从1995年6月至1999年3月为王XX缴纳了养老保险费,说明该期间王XX为甲XX公司的职工。2002年11月28日《XX日报》上刊登的公告要求王XX到甲XX公司报到,办理手续。2003年10月13日,甲XX公司为王XX补缴了1999年3月11日以后的养老保险金。2003年5月22日,甲XX公司与王XX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说明甲XX公司在2003年5月22日之前与王XX存在劳动关系,此时才中止了劳动合同,且没有补偿。甲XX公司2005年2月2日文件表明职工安置情况共37人,在此文件中有王XX的名字,王XX属于已经终止劳动关系的25人之一,并写明待企业资产变现后全部返还。王XX提交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充分证明了王XX从1995年6月19日至劳动合同终止前是甲XX公司单位职工。二、甲XX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王XX与乙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乙XX公司从2000年10月10日已被注销,失去法人资格。2001年9月4日出具的人事档案交接协议书,协议书注明王XX调入乙XX公司这一证据不能成立。这份证据是假的。王XX根本不知道调到乙XX公司的内幕,乙XX公司没有和王XX发生过任何关系,如工资关系、养老保险关系等等。甲XX公司提出王XX不是本单位职工没有任何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清算组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XX于1996年从甲XX公司调入了有法人资格、有独立用工资格的乙XX公司,王XX与甲XX公司就终止了劳动关系,而与乙XX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与王XX的终止劳动关系协议是旅游局在不知道王XX已经不是甲XX公司职工的情况下,指令丙XX公司与王XX签订的,不是甲XX公司的意思表示,不能证明王XX与甲XX公司还存在劳动关系,另外,该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也证明王XX同意按该协议进行安置,其起诉没有道理。王XX的养老保险手册上其缴费单位在其离开甲XX公司后载明是乙XX公司。王XX在其上访材料上承认自己是乙XX公司职工。由乙XX公司盖章的档案接收单上明确载明王XX的档案材料已经移交乙XX公司,当时乙XX公司是吊销不是注销,具有法人资格。王XX调入乙XX公司数年后,乙XX公司才吊销营业执照。99年以后的养老保险金是旅游局指令丙XX公司利用政府拨款缴纳的,不是甲XX公司缴纳的,甲XX公司根本不知情。综上,王XX上诉没有道理,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王XX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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