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为与甲XX公司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
二审查明,王XX自1996年至2002年年底的社会保险费系由XX市旅游局指派丙XX公司为其缴纳的,并非甲XX公司缴纳。2003年5月22日,丙XX公司与王XX签订了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庭审中,王XX同意将97000元的具体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职工身份,享受甲XX公司的破产安置待遇,清算组亦不持异议。清算组提交了盖有XX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处档案管理专用章的《XX省国有企业等级工资制职工套改工资标准表》,在该份王XX的工资套改表上,审批部门一栏加盖了乙XX公司的公章。王XX一方对该表不予认可,但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该工资套改表落款时间为1996年8月6日,清算组据此主张王XX于1996年8月6日之前已经调入乙XX公司,而非一审认定的1999年。王XX主张乙XX公司因未年检已于2000年注销,而非吊销,乙XX公司不具备用人资格,并提交了一份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管理中心的说明以证明其观点。但乙XX公司工商登记档案中没有该公司已注销的相关材料,该公司未履行注销的相关手续。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王XX是否能够享受甲XX公司的破产安置待遇取决于王XX与甲XX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于王XX是否与甲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双方均认可王XX于1995年6月调入甲XX公司,成为甲XX公司的正式职工。从清算组提交的1996年8月6日王XX的职工工资套改表上看,审批部门加盖的是乙XX公司的公章,可以证明王XX当时已经是乙XX公司的职工。该证据系从XX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处调取,并盖有该处的档案管理专用章,王XX虽不认可,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反驳,故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2002年5月18日数名职工联合署名的《关于旅游局下属企业乙XX公司职工存在问题的要求》中载明“我们是旅游局下属企业乙XX公司的国家正式职工……”,王XX在该反映材料上签字,表明其认可材料的内容,承认自己是乙XX公司的职工。在王XX既不否认签名的真实性,又无法对材料内容做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不足以推翻该证据的效力。1996年以后甲XX公司未与王XX发生过任何劳动法律关系,包括工资关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等。2003年5月22日,XX市旅游局委派丙XX公司与王XX签订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2003年10月13日丙XX公司为王XX缴纳了从1996年至2002年底的养老保险金,但终止劳动关系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并非如王XX所称系甲XX公司所为,且甲XX公司对此毫不知情,事后旅游局也作出书面说明证明该情况,故不能就此认定甲XX公司与王XX之间还存在劳动关系。关于盖有甲XX公司办公室公章的档案收条,甲XX公司否认该收条的真实性,认为该公司办公室根本没有刻过章,由于无法提供原章导致不能对该章的真实性做鉴定。王XX亦不能说清楚收条为何人所写以及写收条时的具体情况,且收条上写明“今收到王XX、单XX档案各一份”,仅就收条的内容看,也不能认定甲XX公司接收了王XX的人事档案,不能仅凭收条认定双方形成劳动关系。综合双方的证据看,王XX调入乙XX公司的证据比较扎实,而与甲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和证据不充分。故王XX主张享受甲XX公司的破产安置待遇的要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XX承担。一审诉讼费用负担不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艳辉
代理审判员 刘 炎
代理审判员 宣建新
二O一O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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