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为与××公司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冀民一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
委托代理人:××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李××,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律师
上诉人王××为与被上诉人××公司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律师、被上诉人××公司破产清算组的委托代理人××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王××于1993年2月调入原××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994年7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自1994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同时王××向公司交劳动合同风险抵押金2000元。1994年7月28日××公司召开会议,决定王××限期调出,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该事项已在全体职工大会上宣布。1994年8月后,王××未来公司上班,单位对其停发工资及相关待遇。
2002年11月28日,××市××局以××公司的名义在《××日报》刊登公告,要求公司人员到指定地点报到并办理有关手续,王××已按要求报到。
1994年8月以后,王××丈夫单位分房和房改,××公司均以王××单位的名义为其出具了证明;1999年市××局组织召开全体职工大会,通报了公司的经营情况,王××接到市××局的通知也参加了会议,2007年××公司为困难职工捐款,王××认捐了20元钱;2008年春节前,××公司为职工解决生活费问题从各职工风险抵押金中支取1000元返还给职工,王××收到了1000元风险抵押金。2008年5月,王××接到公司原领导××电话,告知其不再具备职工身份,王××于2008年5月21日向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申诉时效已过为由作出不予审理案件通知书。王××不服,向本院起诉。
××公司于2005年1月10日申请破产还债,××市中院于2006年7月10日裁定该公司破产还债,目前仍处于破产还债程序中。
原审认为,王××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1999年6月30日止,1994年7月28日原公司曾开会通知王××限期调离,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王××自当年8月以后既未到公司上班,又未领取工资,双方的劳动关系已自动终止。2002年王××根据《××日报》刊登的公告参加了原公司改制,但《××日报》属于市××局误登。虽然王××参加了原公司的改制,但不能以此主张仍与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王××不再具有原公司的职工身份。关于王××要求给付生活补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均属于职工身份待遇的问题,亦不能得到支持。有关原公司收取的风险抵押金问题已退还了1000元,剩余部分应予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市××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劳动合同风险抵押金1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1994年7月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1、返还风险抵押金2000元及利息3000元;2、给付生活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费用合计129456元。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一、一审判决认定“王××是自动离职“、“王××自1994年8月以后未到公司上班,又未领取工资等”,双方劳动关系已自动终止是完全错误的。1994年8月是公司为王××放假,根本不是王××自动离职。1995年王××回公司通过××报销了会计培训费用、《××日报》公告、《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2005年××公司安置预案、2008年春节26名在册职工每人发放1000预案生活费等证据和事实完全可以证实王××和××公司的劳动关系一直存在,王××具备职工身份;二、被上诉人应返还风险抵押金2000元及利息3000元。2008年春节被上诉人为26位在册职工每人发放1000元生活费,唯独将王××领取的1000元解释为返还的风险抵押金,难以自圆其说。
清算组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1994年8月后与原××市××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与王××的终止劳动关系协议是××局在不知道王××已经不是××公司职工的情况下,指令××公司与王××签订的,不是××公司的意思表示,不能证明王××与××公司还存在劳动关系,另外,该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也证明王××同意按该协议进行安置,其起诉没有道理。安置预案不是安置方案,不是生效的文件,设置预案的目的就是将没有生效的方案进行公示。2008年春节给王××1000元,事实是其生活困难,在其要求下,退给她的风险抵押金。综上,王××上诉没有道理,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王××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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