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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为与××公司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3)
一、维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撤销第二项;
二、确认王××具有原××市××公司职工身份,由××公司破产清算组负责给王××落实相关破产安置待遇;
三、驳回上诉人王××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元,由××公司破产清算组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宣建新
代理审判员 刘 炎
代理审判员 马艳辉

二O一O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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