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苑宝钢因与司如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冀民三终字第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苑宝钢,男,195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邯郸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职工,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乔维刚、李思萱,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邯郸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司如林,男,193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成安县纪委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苗树森,邯郸市邯山区汉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苑宝钢因与被上诉人司如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邯市民四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上诉人苑宝钢及其委托代理人乔维刚、李思萱,被上诉人司如林及其委托代理人苗树森均到庭参加诉讼,该案现已审理完毕。
司如林在原审诉称: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我用自己手中的相机留下几千幅珍贵的照片。一些作品多次参加国家级影展,并被印刷成画刊、挂图在全国发行。苑宝钢看到我在2008年第26期邯郸广播电视报上刊发的知青摄影作品,找到我称想给知青写本书,选用一、二幅我的作品。同年9月再次找到我,让我提供了几十张供其选择,苑宝钢一再保证只选用一、二幅,并给了我300元。我向苑宝钢提出出书前我要审查,苑宝钢一口答应。2009年4月当我找到苑宝钢时,方知苑宝钢已于2008年10月已将邯郸知青纪事一书刊发。苑宝钢不仅没让我审查,而且没经我允许,竟在书中使用了18张我的摄影作品。其行为侵犯了我的著作权中获得报酬的权利。经多次交涉未果,我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按照法律和河北省摄影家协会文件冀摄(1997)1号摄影作品使用收费标准的通知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判令苑宝钢赔礼道歉并支付报酬1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苑宝钢在原审辩称:我已如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第一,经双方协商达成口头协议即我向司如林支付300元报酬,司如林向我提供18张知青照片由我在邯郸知青纪事中使用。同时我同意在邯郸知青纪事中印刷司如林的个人简历,并送给司如林几本纪念册。协议达成后,我向司如林支付了300元,随后司如林引领我到其家门口的电脑门市里,将18张照片复制到我的U盘里,在此之前我还向司如林预付过50元照片制作费。所以司如林诉称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司如林亲自到我单位办公室,从电脑里详细看了纪念册后,对于纪念册中的18张照片没有提出异议,仅对自己的简历提出修改意见,我根据其意见重新进行了编辑;第二,我在纪念册中如约印上了司如林的简历,同时还特别在纪念册后记中对司如林提供多幅照片又表达了谢意,司如林也拿到了印刷好的纪念册。据此我按照约定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原审经审理查明,司如林拍摄于1968年的摄影作品《知青》被刊登于2008年6月26日的第26期邯郸广播电视报,在此期间苑宝钢与他人一起正在编辑《邯郸知青纪事》纪念册,苑宝钢即找到司如林提出欲使用其拍摄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反映知青生活的老照片,用于其纪念册中。经双方口头协商,2008年9月苑宝钢从司如林处拷贝走18张照片的电子版,并当场付给司如林300元。但是双方对于协商内容说法不一。司如林认为其给苑宝钢18张照片是让其选用一、二张,使用费是每张300元,而苑宝钢则认为是以刊登司如林的简历进行宣传、给司如林书及使用费300元为条件,而将18张照片全部刊登于《邯郸知青纪事》,苑宝钢也不认可司如林向其主张过每张照片300元。后苑宝钢将上述18张照片全部刊登于《邯郸知青纪事》,同时还刊登有司如林的简历,期间司如林曾到苑宝钢单位对其简历进行修改和索要纪念册,并发生纠纷,形成诉讼。在庭审过程中,司如林当庭陈述其同意苑宝钢使用其照片,但必须按使用张数付钱。
原审认为,苑宝钢从司如林处取走的18张照片为司如林合法持有并曾发表,苑宝钢并无相反证据证明司如林不享有著作权,故应认定司如林是上述照片的合法著作权人,依法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关于苑宝钢对司如林18张照片的使用行为是否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经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从双方协商到取照片、付钱,均是口头行为,司如林没有证据证明双方达成一致每张照片300元,同时其仅同意选用18张照片中的一、二张事实存在,而其当场将18张照片交付后同时收下苑宝钢的300元钱。从其当庭陈述也可以看出,对苑宝钢的使用是认可的,只是使用费不认可,故苑宝钢对司如林18张照片的使用行为应认定为不构成侵权。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