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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宝钢因与司如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苑宝钢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展银戌
代理审判员 宋 菁
代理审判员 张晓梅
二O一O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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