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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北京鼎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管辖异议一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冀民三终字第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鼎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广外南滨河路25号518A室。
法定代表人:张志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敬平,女,1953年12月6日出生。
原审被告: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原名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北大街147号。
原审被告:黄爱云,女。石家庄市百花园书店业主。
上诉人北京鼎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发展公司”)因管辖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石民五初字第00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百花园书店黄爱云成为被告是因为销售了原告认为侵权的图书《人面桃花》,其所销售的《人面桃花》是否正版图书,直接关系到黄爱云是否能作为本案被告,如果销售的图书为盗版,那么黄爱云就不应该成为本案被告,则应另案处理,那么本案的管辖权亦不在黄爱云的住所地,所以我方认为石家庄市百花园书店销售的《人面桃花》是否正版决定着本案管辖权的归属地。裁定中说,我方“所提出的异议理由均需通过案件实体审理才能查明。”但如果真进入到案件实体审理中,即便查明石家庄市百花园书店所销售的《人面桃花》不是正版,不能作为本案被告,但此时我方已不能再提请管辖权异议。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著作权司法解释19条中规定,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请贵院在本案进入实体审理之前责令石家庄市百花园书店黄爱云提供真实的进货凭证,从而确定本案管辖地真正归属。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黄爱云住所地在石家庄无异,石家庄市百花园书店销售的是正版书还是盗版书均属实体审理的问题。本案无论是以被告住所地,还是以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文化发展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展银戌
审 判 员 冯胜杰
代理审判员 宋 菁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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